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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87只“天空精灵”当庭讨公道——沈阳中院敲响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公益诉讼第一槌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曹佳 本报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6-08-20 10:09

  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为贯彻落实、宣传法典,结合全省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常某非法收购、贩卖野生鸟类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并组织示范庭审观摩。沈阳市人大代表马越、市政协委员周艳红,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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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受访单位供图)

  本案由沈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贾宏斌担任审判长,与副庭长董凤瑞、员额法官赵梦辉以及具有生态环境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围绕是否存在收购、贩卖行为,损害生态公共利益事实,生态损失数额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焦点有序推进,经法庭释法明理和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彰显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温度与力度。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常某通过微信购买87只野生鸟类,存放于自家车库并向外销售牟利。后因意识到收购、贩卖鸟类属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自然资源监测部门认定,涉案鸟类中包括红胁绣眼鸟17只、红喉歌鸲2只、蓝喉歌鸲1只、云雀3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64只为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生态损害价值26850元。鉴于常某系自首,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且涉案鸟类未发生死亡等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不予刑事起诉,但认定其行为已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应承担侵权责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常某当庭陈述,其因个人喜爱野生鸟类而收购、贩卖,后认识到行为违法性,主动自首,并真诚悔过,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经法官耐心释法,被告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自愿承诺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宣传活动。案件当庭调解结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随后,沈阳中院组织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府院联动座谈会,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白云良主持会议,市人大代表马越、市政协委员周艳红、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汪德生、辽宁大学环境学院教授付保荣等人民陪审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座谈。座谈会上,白云良围绕学习贯彻宣传生态环境法典、鸟类保护专项行动推进情况,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等领域的衔接配合,与参会代表深入交流。他表示,沈阳中院将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为契机,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持续完善司法保护鸟类等生物多样性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更高质量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马越接受采访时表示,沈阳中院通过公开审理本案,依法严厉打击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以司法力量有力守护野生动物资源,生动践行了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保护理念,树立了鲜明的法治导向和生态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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