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10日,被告阜新某公司负责人到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送来写有“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护航 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环境”的锦旗,表达对法官真挚的谢意。
被告阜新某公司将东梁煤矿东昇实业院内的埂晟新材示范厂工程项目承包给原告镇江某建设公司进行施工,2021年12月27日施工完工,结算工程款合计116.5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未果。被告认为,工程存在线路、管路、电气和设备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要求原告整改,但原告方以路远为由拒绝整改,导致该工程至今未能验收,从而导致工程款无法重新计算。
2022年10月,原告将阜新某公司起诉至海州区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16.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并对被告的银行存款125万元申请了财产保全。
由于双方都已提出对设备质量和工程施工项目质量进行鉴定的请求,如果顺应案情的发展,鉴定时长至少需要一个月,而被告方预计在4月底开工的计划无疑将会被推迟。据此,海州区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合议庭庭长甄铁新开始着手研究促成该案双方的和解。通过大量的法律释明和政府政策的阐述与解释,以及被告企业预计开工的实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理和情理上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3月31日,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阜新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和垫资购买设备款共计62.99万元,当日法院对被冻结的被告银行账户解封,案件最终以调解落幕。
4月7日,法官来到被告方阜新某公司的实验基地进行案件回访,公司负责人感谢法官为企业发展所做的大量和解工作。甄铁新承诺:“如果公司需要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将非常愿意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