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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造“枫桥经验”辽宁样本 要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评论员 | 发布时间: 2019-08-23 08:33

  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建设法治辽宁的题中应有之义。科学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新时代调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打造“枫桥经验”的辽宁样本,更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并被赋予新内涵、新要求、新方法,通过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积极探索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建设体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体系、“以评立德、以文养德、以规促德”的德治建设体系,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健全。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有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指出:“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每一个公民都树立起良好的法治意识,内心都敬畏法律、信仰法律,这是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

  任何一个社会,其发展变化越快,矛盾冲突也自然越多。矛盾纠纷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处理及时得当,就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有的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到地方稳定大局。然而,面对这些矛盾冲突,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并不循理而行,并不依法处理,花钱买平安者有之,暴力解决者有之,私力救济者亦有之,加上“法不责众”的潜意识作祟,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小事大闹、大事群闹、群事永闹的无休止现象。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调解不能缺位。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将情、法、理有机结合起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矛盾纠纷类型更加多样,不仅涉及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方面,而且出现专业性、行业性的特点。过去通过讲情理就能化解掉矛盾纠纷,如今却已无法满足需求。现如今,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大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互联网时代,有些矛盾纠纷不是发生在一个区域内,纠纷信息外溢快、传播快,容易引发蝴蝶效应,可能会引起一些群体性、社会性的严重问题。法律问题越多、涉及的层面越复杂,就越需要依法调解。既要体现人民调解的特殊性,情、法、理有机地融合起来,又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例,适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充分体现法治精神、法治要求。做到案结事了,给当事人一个明明白白、合乎法律的调解结果。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在体制机制上加以创新实践。今年2月,诉源治理被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所吸纳,被明确列为今后五年人民法院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任务。诉源治理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就是广泛发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主体,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工会、妇联、法学会等行业资源,优先参与到纠纷化解中,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多元化解,从而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在推进诉源治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联动机制,通过司法确认、公证、仲裁等方式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活动中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方式化解民事纠纷、解决行政争议。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要注重力量整合和人才培养。要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发现隐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努力实现“三所一庭”有效联动,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庭要设立联合调解工作室,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同时,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资源优势,注重吸收退休法官、检察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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