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二审抗诉案件被审判机关采纳,由以抢夺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改判为万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路人遭遇飞来横祸
2025年9月11日,鞍山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抢劫二审抗诉案。2024年10月10日12时许,刚刑满释放20余天的万某在商场附近发现60多岁的被害人吴某佩戴了一条很粗的金项链,遂一路尾随吴某到商场北侧的地下通道楼梯,趁吴某下楼时,从其侧后方猛力将金项链拽走,并同时将吴某推下楼梯,致使吴某腿部及头肩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右腿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作案后,万某迅速逃离现场,并在附近一处小花园脱下外套和裤子,换装逃窜至毗邻的辽阳市,将抢来的金项链卖给某珠宝店,获赃款16000余元。
到案后,万某对抢走金项链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始终否认在行抢过程中推过被害人吴某。不论是侦查、提讯,还是一审庭审,万某死死咬定:自己仅拽走了吴某的项链,而没有推被害人,是被害人年纪大了,自己在楼梯上站立不稳摔下去的。
推了?还是没推?
推了?还是没推?这一字之差,对万某的罪名认定就有了天壤之别。办案机关经过大量取证、走访、现场复核等工作,对周边的视频监控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可遗憾的是,对于跟踪尾随的视频相对完整,对被害人从楼梯摔下的后半程视频,拍到的时长却不到两秒,而且由于障碍物遮挡,恰好遮住了万某作案的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缺少直接证据证明万某推了被害人,不能排除被害人确实是在万某抢拽项链后,自己没站稳,从楼梯上摔下来的。2025年8月5日,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通过研判证据后,检察机关决定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视频证据是最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可能因角度、像素等问题不能实现理想化证明,但不代表这份视频证据没有证明价值。办案检察官通过反反复复琢磨那段不足两秒钟的视频,发现吴某摔下楼梯时,明显毫无防备,左手拎一简易布袋,右手未拿物品,双臂张开,面向正前方,大跨步径直扑下楼梯,没有任何向侧方或后方坐摔或重心不稳而导致身体摆动或滚动的姿态。
同时,办案人认为,根据力学规律,如果万某只实施了一个向被害人侧后方抢拽金项链又反向逃跑的行为,被害人吴某身体受力应朝向后方,则不可能形成视频中面向正前方扑摔的姿态。
办案人又从吴某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去佐证对视频的分析:案发后第一时间,被害人吴某稳定陈述系被人从后方推搡导致其在楼梯台阶上大跨步摔下楼梯,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吴某摔下楼梯的姿势与其陈述一致。证人杨某也证实其在通道内摆摊时,看见吴某面朝下摔下来。
法院采纳检察院抗诉意见
鞍山市检察院办案人员通过调阅万某全部前科劣迹,发现其最近的3次刑事前科都是在城市某些偏僻处,趁人不备突然夺取老年妇女的随身财物,或突然殴打素不相识的老年妇女,但因为个案证据情况,3次分别被判处抢劫罪、抢夺罪和寻衅滋事罪。这3次类似的犯罪前科,让万某自以为是地以为掌握了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遂一口咬定自己没推被害人,想以此侥幸逃脱。
近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鞍山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改判万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