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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促“多赢”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杨光禹 本报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9-18 09:08

  核心提示

  这起银行、企业、行政机关交织在一起的贷款合同执行案件,几乎陷入“死局”。如何寻找最优解,兑现金融机构胜诉权益,兼顾企业生存与行政机关正常履职?办案人综合考虑,既做申请人、被执行人工作,又做承租被执行人大楼的行政机关工作,经过20多次调解,终于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完美“破局”。

李智龙

  办案人:李智龙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这起案件,源于丹东某实业公司与某国有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2018年,某实业公司用某大楼作抵押获得某国有银行贷款1.5亿元,同时由4家企业提供担保。因某实业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贷款逾期未偿还,银行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偿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约6043万元及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4家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今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及时冻结了某置业公司、某投资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地产公司这4家担保企业的银行账户,包含近1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保证金;查封了某实业公司抵押的大楼。当时没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与某实业公司负责人沟通得知,该公司经营困难,剩余3000余万元债务难以给付;用于抵押的大楼由某行政机关承租并每年给付租金,该机关在大楼内从事行政事务与公共服务。于是,我决定以某行政机关为切入点,尽最大努力促成和解。

  在某行政机关,我向机关负责人详细介绍案件经过,充分释明利害,使其知晓后续执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与社会风险。经过多次充分引导,该行政机关与某实业公司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即用租金来抵消债务,并于4月底将3000余万元贷款本金全额向银行给付完毕。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银行要求某实业公司全额给付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金,否则就向法院申请冻结租金、扣划房地产开发保证金在内的被执行人账户财产。为促成和解,我全力以赴做好当事人思想引导工作。一面引导被执行企业积极履行义务,一面告知银行扣划保证金将损害购房人利益,被执行人将提起执行异议,既加剧矛盾,又延长维权时间。同时,被执行企业一次性全额给付确有困难,强制执行会给4家担保企业造成影响,建议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减轻罚息及迟延履行金,接受分期给付。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我不懈努力下,历经5个半月20余次调解,该案终于有了收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致同意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不在本案强制执行范围内予以主张,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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