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审查逮捕阶段因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是否就此止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给出了否定答案。该院在作出不捕决定后,以26项引导侦查意见持续跟进,精准补强证据,最终将两名涉案人员依法送上法庭。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与量刑建议,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守护浑河生态安全。

办案人:李铁群
职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2024年4月至10月,涉案人员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禁采期内潜入沈阳市苏家屯区马头浪村浑河河道,趁夜实施盗采河砂违法犯罪活动。同年11月,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我们经细致审查查明,全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的涉案金额仅6万余元,而辽宁省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矿的刑事追诉标准为10万元,现有证据达不到逮捕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不捕绝不等于放任不管、案件就此搁置。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我们同步向公安机关制发详尽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26项具体侦查方向,涵盖委托专业审计机构专项核查销赃数额、委托价格认证部门对扣押河砂依法作价、复核同案人员供述、调取车辆GPS行车轨迹、固定微信转账流水记录等内容,靶向补齐案件证据短板,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2025年7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我们原办案组接续承办。公安机关补充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后,我们发现审计结论存在瑕疵:现场扣押的270立方米中砂尚未实际对外销售,审计报告却直接参照已销赃砂料单价核算价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未销售的矿产品应当以官方价格认证结论为准,该批河砂价格认定为90元/立方米,与审计采用单价相差近两倍。我们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核减重复计算部分,最终精准认定全案犯罪数额为11万余元,已达到非法采矿罪追诉标准。审查期间,两名涉案人员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结合二人前科情节,依法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2025年9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对两名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五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我们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全部获得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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