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法院执行局的同志了,没想到这么快就帮我们追回了欠款。”某企业申请执行人感慨道。近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恢复执行后依法扣划股东名下银行存款,使案件全部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执行法官(右)上门给申请执行人送达结案通知书。 (受访单位供图)
穷尽查控无财产
案件陷入僵局
该案源自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4月,经法院调解,大同某化工公司需向抚顺某公司支付货款18万余元。调解书生效后,大同某化工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抚顺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开展全面财产查控。经查,大同某化工公司名下除已被依法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车辆外,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企业账面资金仅有数百元,不具备清偿债务的实际能力。
执行调查同时查明,该公司多名股东认缴出资尚未足额缴纳,出资认缴期限亦未届满。公司早已资不抵债,具备破产条件,却始终未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陷入僵局。
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股东
出资加速到期
面对执行僵局,抚顺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承担还款责任。考虑到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属于实体争议,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追加,法院严格遵循审执分离原则,先通过执行异议开展程序性审查,继而引导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
庭审中,双方围绕股东是否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展开辩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已经具备破产条件却拒不申请破产,股东依法丧失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出资应当加速到期。最终判决股东张某、赵某需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大同某化工公司无力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恢复执行精准扣划
案款两周到位
判决生效次日,执行局即恢复执行。经网络查控系统关联筛查,发现被追加的股东张某、赵某名下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执行中,有股东提出异议,称其认缴期限尚未届满,不应直接扣划。执行法官依法释明:生效判决已确认其补充赔偿责任,认缴期限利益已经丧失。2026年5月,法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相关账户资金,18万余元案款全部进入法院账户,从恢复执行到发放款项用时不到两周。
本案的高效执结,是新宾县法院聚焦涉企执行难点,依法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生动实践,为破解“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股东置身事外”的执行难题提供了可借鉴的办案路径。新宾县法院相关领导表示,该院将继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精准适用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打通债权实现堵点,以专业、高效的司法服务护航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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