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鞍山两级法院聚焦群众在消费领域的急难愁盼问题,发布一批依法高效审结的涉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消费欺诈行为,用公正的判决撑起消费者权益“保护伞”。
案件一:
三无“瘦身糖果”无处遁形
被告人魏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某商贸城服装店铺内,通过网络购买无产品合格证、无出厂检验报告的减肥糖果,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减肥糖果向不特定人群销售,非法获利3380元。经检测,该减肥糖果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依法判处刑罚,并判令其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件二:
买卖“濒死猪肉”难逃法网
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为牟利,明知所收生猪为濒死病猪且无法办理检疫手续,仍以明显低价收购57头并销售给王某某、李某,非法获利17790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姜某某所售生猪为无法检疫的濒死病猪,仍收购后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4700元;被告人李某从姜某某处收购生猪,在未取得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其违规运出厂零售,销售金额6481元;被告人孙某某明知王某某销售的是濒死病猪,仍收购2头私自屠宰后摆摊销售,非法获利约700元。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违法获利、认罪认罚及涉案生猪已无害化处理等情况,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三:
假冒光猫现原形
被告人邱某在未取得某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二手光猫(指光调制解调器),通过拆卸、篡改条码、更改型号、改写软件、对主板进行二次焊接、更换外壳等方式,生产假冒光猫对外销售,其中通过某二手网站销售光猫金额共计58577元,未销售光猫价值67010元,其个人获利6000元。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无论是添加违禁成分的“瘦身糖果”,还是来路不明的病死猪肉,抑或是翻新的假冒光猫,都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造成威胁。鞍山两级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行为,既震慑不法分子,也警示相关行业经营者严守法律底线,筑牢食品安全与诚信经营的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