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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做实立案后先行调解工作?省法院第八期“审学研”第五场课题研讨会举行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王海涛 见习记者 关雨馨 | 发布时间: 2026-01-05 16:00

  汇报课题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辽宁法院的创新实践——立案后先行调解工作路径探析

  “修复期间损失”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解释

  课题亮点

  在课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辽宁法院的创新实践——立案后先行调解的路径探析”中,大连海事法院执行局法官卞鑫梳理了先行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阐释了先行调解的制度内涵和运行逻辑,并且介绍了辽宁法院做实立案后先行调解工作的经验做法,提出要加强新型纠纷解决文化的培养,细化分流规则,健全人民法院与解纷平台的协调机制,提升调解员专业能力,深化示范文本应用,将其融入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

研讨会现场

研讨会现场

  本报讯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八期“审学研”第五场课题研讨会举行。卞鑫走上台前,汇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辽宁法院的创新实践——立案后先行调解工作路径探析”和“‘修复期间损失’的法律适用研究——基于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解释”两项课题研究成果。

  在课题中,卞鑫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的期间损失修复制度进行了法律适用研究,重点分析了期间损失修复责任的判决和执行。他认为,法院要依次审查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修复内容的合理性、替代性修复措施的适当性。同时,重点审查损害的实物量化和恢复方案的合理性,特别要注意恢复方案的修复措施要符合行政规划的有关规定。

  “期间损失的修复责任是一种行为给付,对其完整的判项要有责任主体、履行期限、行为内容、恢复方案、修复效果评估等要素。”课题特别强调期间损失的判项也要确保完整,只有修复的行为具体明确,才能便利后续的有效执行。

  判决之后应该如何执行?卞鑫认为,期间损失修复责任的执行,是要实现恢复方案设定的恢复目标,需要通过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来进行检验。卞鑫建议法律修订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涵盖期间损失,并且明确期间损失的修复规则,包括法律适用、审查标准与裁判方式,制定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规则,以期统一期间损失修复责任的司法适用。

  “论文有数据,有案例,有思考,体现了法官求真务实的探索精神,对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现实角度来看,研究的选题十分必要,对司法实践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建议进一步深入探讨调解和立案的关系,真正实现便民。”“修复期间损失是一个小切口,研究难度较大,建议增强实证研究,通过案例分析提升论文实践价值。”“论文的资料使用比较充分,建议进一步明确损害类型的相关概念,论证过程会更加清晰严密。”在每项课题汇报后,与会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干警代表等先后发言,对课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和结构框架等给予充分肯定,并围绕研究方法、数据分析、行文表述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希望推动成果转化,为进一步优化立案后先行调解工作和探索期间损失修复责任制度作出积极贡献。

  研讨中,理论导师和实务导师分别围绕理论依据、写作结构、论述内容进行点评,为促推理论成果转化提供意见建议。

  省法院相关领导,全国、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资深法官,青年干警代表以及“审学研”第八期驻院研究人员等参加研讨会并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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