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时,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耐心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辛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办案人:金长龙
职务: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2024年12月7日16时许,家住一楼的犯罪嫌疑人辛某在家中厨房刷碗时,不小心把碗打碎,随后为了图方便将碎碗片向窗户外面扔去,砸到吕某停在楼下的白色轿车上,造成车前风挡玻璃以及车身十余处损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案发后,车主报警,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辛某。
辛某到案后,对其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车辆维修费用达6534元。
我们经审查认为,辛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为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我们多次走访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针对被害人吕某对赔偿数额的疑虑,我们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对于犯罪嫌疑人辛某,我们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督促其真诚悔过、积极赔偿。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辛某赔偿被害人吕某各项损失6500元,吕某对辛某表示谅解。
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及和解情况之后,我院依法对辛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我们对辛某进行训诫教育,要求其深刻反省,使其认识到将碎碗片扔出窗外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切勿因图一时方便而触犯法律。
我们在此呼吁:每个阳台都是文明窗口,每扇窗户都连着千家万户。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故意毁坏财物、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也是违法行为,即使住在一楼,也不能随意向窗外扔东西。我们要通过办理一案警示一片,让拒绝窗外抛物成为文明城市新常态。
该案的办理是我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有机统一。
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智慧与担当,既有力震慑了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又给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惩治犯罪与教育挽救的高效结合,彰显了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