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邻里纠纷虽小,却关乎社会和谐与民生福祉。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空间越来越紧密,邻里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日益增多,在面对相邻关系纠纷时,居民不能盲目地将责任推给他人,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人:栾兰
职务: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近日,居住在某居民楼3楼的张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其家中卫生间公共下水管道突发倒灌,导致粪水倒流至卫生间、客厅及部分卧室区域。专业人员在疏通作业中发现,堵塞物为大量无法降解的洗脸巾,并且确认堵塞点位于该单元3楼下方公共管道处。由于该段管道为3至11层住户共同使用,无法追溯具体责任人,张女士无奈之下将楼上4至11层的住户全部诉讼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与楼上4至11层的住户之间存在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各方都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共下水管线是3至11楼用户共同使用的设施,属于共有部分,每个住户都有义务合理使用并维护公共设施,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公共设施损坏或他人受损。
当公共下水管线因不能降解的洗脸巾堵塞时,虽然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层的住户扔的洗脸巾,但可以推定4至11层的住户都有可能实施了这一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应当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共同承担责任。
该案例为居民提供了维权参考,即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由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同时,这起楼上楼下漏水纠纷案件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治意识和公共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