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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毛钱命案”的法律度量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驻葫芦岛记者 郑子超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6-10 11:21

  核心提示

  三十六年前的一个晚上,仅仅因为一角钱,被告人于某某杀人潜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十六年后,他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那么,于某某行为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抽丝剥茧,吹沙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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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金航宇

  职务: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1989年5月29日晚上,在外奔波一天的于某某想要喝几口小酒,于是打发他9岁的女儿小花(化名)到村里小卖店买酒。小花拿着爸爸给的一元四角钱到同村周某甲开的小卖店去买酒,回来后于某某发现女儿没有找钱回来,就怀疑小卖店老板少找了一角钱,他一气之下就想去小卖店找周某甲理论,但是被她妻子拦住了。

  晚饭时,于某某越想越生气,酒劲儿上来后怒气冲冲地去周某甲家理论,但周某甲坚持称小花就带了一元三角钱。因为这一角,二人你一言我一语激烈争吵。周某甲的弟弟,就是本案的被害人周某某也闻声来到现场,得知争吵原因后,周某某开始劝解二人,但是劝解没有奏效,双方的怒火由言语争执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

  在此过程中,于某某拿着他随身携带的刀具扎在了周某某的左胸部,最终导致周某某死亡。案发之后,于某某就逃离了现场,这一逃就是三十六年。近期,在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于某某终于被抓获归案。

  经过调查,这起案件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事前并无矛盾,案件系因偶发矛盾引发;于某某虽持刀具将被害人杀害,但在案证据显示该刀具不是为犯罪事先准备。那么于某某的行为究竟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就成为本案的关键。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证据审查标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通过审阅案件材料、讯问被告人以及调取相关物证、书证,我们发现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最初认定的“故意杀人罪”存在一定出入,被告人虽实施了暴力,但其主观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而是出于伤害的故意,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案件定性变更后,我们高度重视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和诉求,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耐心释法说理。我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详细解释了为何将案件定性由“故意杀人罪”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并说明了两种罪名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别。我认真倾听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对其提出的疑问一一解答,也向其释明变更罪名并不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宽容,而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严谨判断。

  通过此案的办理,我深刻体会到,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还要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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