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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办案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本报驻葫芦岛记者 郑子超 闫麒旭 本报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6-06 08:55

  办案人:翟佳禹

  职务: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白马石乡派出所民警

  “痴情”过度,叫停骚扰  遮雨棚“坑”了人,这几方都担责

  核心提示

  未成年人捡飞盘跌进人防工程,摔成十级伤残。遮雨棚成“陷阱”,房地产公司、物业、监护人三方责任如何认定?法官在立案后先行调解,让当事人收到实际赔付,使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余晓婷

  办案人:余晓婷

  职务:辽河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

  2023年2月的一天晚8时左右,原告刘某某与同学在某小区内人行道处互相投掷纸飞盘,因纸飞盘掉在小区出入口处附近未完工的人防工程上方的遮雨棚上,原告迈过小区栏杆到人防工程遮雨棚上捡纸飞盘时,遮雨棚被踏坏导致原告摔至人防工程内。事发后,原告被送至盘锦某医院救治,但因伤情严重,当晚转送至沈阳某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特重型开放性脑外伤,住院治疗22天,重症监护11天,一级护理11天。

  经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1.外伤致双额叶脑挫裂伤为十级伤残;2.外伤致双侧眶壁多发骨折为十级伤残;3.外伤致胸3—7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为十级伤残;4.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数额为358954.82元。

  经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为案涉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盘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500万元,原告摔伤时是在保险期间,保险区域包括案涉小区。原告认为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均有责任,一并将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我认为在本案事故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人防工程的建设方,在该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仅在上方铺设了遮雨棚等简单的防护设施,安装的防护栏的高度也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且未设置明显醒目的警示标识,客观上存在足以致人损害的安全隐患,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管理者,原告翻越的地方系其管理范围内,保安门岗与事故发生地不足十米,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应该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其在案发区域设置的防护设施也不足以起到保护和警示作用。而且,在发现原告有翻越围栏的意图后,并未及时进行阻拦,所以,物业公司对于原告伤害事故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原告刘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家长应予看护,但其监护人在其翻越围栏时未注意到刘某某安全,因此,原告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我组织各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在法院的多次沟通协调下,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促成各方调解结案且现已履行完毕,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也提醒家长要注意,在孩子玩耍时,家长要尽到监护职责,避免孩子到有安全隐患的地方玩耍,以免发生危险;平时也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意识,远离不安全地带。


  “痴情”过度,叫停骚扰

  核心提示

  一次拿鲜花礼品,一次跪坐哭诉,一次手捧20万元现金,“痴情男”王某多次到前女友家中求复合,王某去一次,前女友家报警一次。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白马石乡派出所次次出警,并组织多方坐在一起调解,最终使“痴情男”彻底停止了骚扰行为,消除了可能引发过激事件的隐患。

翟佳禹

  办案人:翟佳禹

  职务: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白马石乡派出所民警

  前不久,我辖区郑某报警称有一名男子到其家中进行骚扰,希望公安机关帮忙解决。我们出警到达现场后,看到一名20多岁的男子在郑某家门前站着,手里拎着水果等礼品。经了解,该名男子王某称自己是郑某女儿的对象,二人在外打工时认识,后来分手,现在想与郑某的女儿和好。可郑某的女儿并没有在家,王某和好的想法遭到了郑某的强烈反对,于是王某就在郑某的家门前不肯离开。我们先与郑某沟通,又通过电话听取郑某女儿的想法,二人态度坚决,均表示不可能再与王某和好。我们对郑某进行安抚后,又对王某进行感情劝导。之后,王某极不情愿地离开。

  过了几天,郑某再次打电话给我,称王某又来了。我们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这一次跪坐在郑某家门前哭泣,向郑某倾诉自己的后悔与和好的意愿。见王某情绪低落,思想状态极不稳定,为防止其做出过激行为,我耐心地安抚王某的情绪,疏通其心里的郁结。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规劝,王某的情绪稳定下来。之后,我再次向王某表明了郑某一家人的态度,并对王某进行了法律宣讲和说服教育。

  王某两次上门,虽是“痴情”但也是骚扰,并且有矛盾激化、发生不可预测事故的隐患,因此两次处警后,我将此事向所长池军进行了汇报。所长十分重视,与我们一起分析研究化解该矛盾纠纷的方法。随后,我又电话联系了王某的父母,让他们配合共同做好王某的思想转化与教育工作。

  可是又过了几天,郑某再次联系我,称王某这次又带了不少钱来到家中,但全家态度依旧很明确,不会同意王某的请求。当我再次赶到现场,看到王某将20万元现金捧在手中,以此证明其求和的诚意。

  考虑当前因婚姻矛盾纠纷引发恶性事件的案例较多,我所对此事非常重视。再考虑到王某虽然多次去往郑某家中,但还没有过激的言语和行为冲突,事情尚容易控制,便告知郑某与王某到派出所就双方的事情进行调解,并电话通知王某的父母到场。在我们调解室,我和所长进行了调解。经调解疏导,王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过激,主动向郑某认错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影响郑某一家的生活。郑某也谅解了王某的行为。

  事后,我又通过电话对郑某进行回访,郑某表示,王某再也没有来过。至此,一起因男女感情纠葛引发的矛盾纠纷被成功化解。


  比武受伤调解言和

  核心提示

  两个村民因在跆拳道等级上较劲,进而“实操”切磋比起武来。原告为此受伤并向被告提出高额赔偿。令被告和办案人没想到的是,原告在比武时已经是癌症晚期的病人,在诉讼阶段,原告病情恶化,无法到法庭应诉。办案人面对这些特殊情况,考虑法律、人情,积极加大力度抢时间开展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纠纷。

张瑛

  办案人:张瑛

  职务:凤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在日常工作中,我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案件,有的案件看着普通,但细看却有独特之处,不管怎样,我的职责就是将这些矛盾纠纷化解掉。

  有一天,我收到了一起看似普通却又棘手的案件。原告钱某和被告李某是同村村民,都喜欢跆拳道,两个人平时关系还不错。这一天,李某和钱某在村头小卖店偶遇,唠着唠着就说到跆拳道了。两人在跆拳道等级上较上了劲,互相表示不服,当场就开始切磋,结果钱某不慎受伤,住院三个月。之后,钱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0元。李某对赔偿金额不认同,申请对钱某住院天数及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两次通知钱某进行鉴定,都因为他要治病化疗没能成行。见此,我多次联系钱某,可也没有结果,后来我辗转联系到他的家属才知道,钱某已经是癌症晚期,在与李某切磋跆拳道后不久,病情逐渐恶化,无法出庭应诉。

  这起案件的两个人比武现场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目击证人,双方各执一词,事实认定非常困难。而且钱某随时可能病危,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诉讼就会中止,这对双方来说都不是好事。考虑到这些情况,我决定打破常规,主动推进调解工作。

  我先是多次与李某沟通,跟他仔细分析案情和他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交流中,我能感觉到李某其实并不是不愿意承担责任,只是对赔偿金额和钱某的治疗情况存在疑虑。于是,我提议前往钱某家中进行调解,李某表示同意。

  调解当天,当我看到躺在病榻上的钱某时,心里很不是滋味。我知道,这起案件不仅仅关系到一个法律问题,更关乎两个家庭的情感和生活。在调解过程中,我逐项给双方释明赔偿依据,既从法律角度明确侵权责任的界定,又充分考虑钱某家属因病情无力应对诉讼的困境。李某看到钱某的状况后,也很感慨,他坦诚地说切磋武艺时自己没有恶意,之前对钱某的病情也毫不知情,但现在对钱某的处境非常同情。经过一番耐心调解,最终李某自愿赔偿9000元,钱某家属也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法官,我们手中的权力不仅仅是为了裁决,更是为了化解矛盾,传递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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