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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检察院出台护民企“十九条意见”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刘研 记者 江海峰 | 发布时间: 2019-02-20 10:20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结合检察工作服务铁岭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实际,该院制定了《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共十九条。

  该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等界限,守住司法底线、红线,在检察环节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加大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力度,依法打击各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正常秩序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铲除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涉黑、涉恶势力,为民营企业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加强对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防止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格司法行为,绝不允许检察干警对企业“吃拿卡要”;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要结合案件事实、情节、性质、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等要件,充分运用“三种不起诉”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等规定,加大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保护力度,使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