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基层党员干部,在社区工作,我心里想的事情很简单,就是,弯下腰,扑下身子,脚踏实地为人民真干事,干实事。”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道友谊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邸红岩如是说。
6月7日,邸红岩来到了社区居民刘海的家中,说:“端午节快到了,我代表社区党组织给你们带来一些粽子和鸡蛋,提前祝你们全家人节日快乐!”
刘海连连说道:“谢谢邸书记,谢谢社区的领导们,感谢你们的关心和照顾,没有你们,就没有我们今天这个家。”
说起与刘海的相识,邸红岩记忆犹新。那一天是2015年7月29日,是邸红岩到友谊社区工作的第143天,也是她人生中难忘的一天。
那天上午9点,邸红岩正在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突然,电话铃声响起,她拿起听筒,电话另一边,街道司法所所长着急地说:“你是邸主任吗?你社区有人身绑液化气罐,要……”没等他说完,邸红岩放下电话,径直向小区里跑去。她刚跑到社区办公室路口,就看见停在26号楼公路旁的两辆车,车上明显标志“特警”,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邸红岩更加着急地往前跑。
26号楼4单元门口聚集了很多人,有居民、有身穿制服的特警、有街道司法所所长。
刚走到人群里,就听到楼上有人用颤抖的声音喊:“邸主任,你可来啦!”说话的人是马姐,她是最初的报警人。
就在同一时间,特警负责人告诉邸红岩:“要引爆液化气的人在四楼,液化气钢瓶被我们收缴了,我们去执行任务,当事人就交给你了。”
穿过人群,邸红岩直接上了四楼,在楼口的墙角,坐着一个女人。当时30多度的天气,她穿着白色长袖上衣、蓝裤子,戴着眼镜,坐在水里。
原来,这女人拎了一个布兜,兜里有一瓶水,一个铁榔头,一个打火机。在与民警和特警抢液化气罐时,水弄洒了,她就席地而坐。
当时,女人一脸茫然,精神亢奋。我问她的姓名,她声嘶力竭地说:“我叫冯洁,45岁,是刘海的妻子,我们已经闹离婚分居五年,我与16岁的女儿住在娘家,因为法院在判时,把我出钱参加房改的房子都判给了刘海,这房子有我的一半,凭啥都给他?我多次申诉都不管用,刘海还换了门锁,今天我就要炸了这房子,和刘海同归于尽,我不想活啦!”
这时,司法所杜所长走上楼,对冯洁说:“街道司法所可以免费援助你,只要你下楼别再做违法行为。”
此时的冯洁已经失去理智,说什么都无济于事,就是不下楼,拿出了不罢休的架式。这时,刘海上楼对冯洁说:“我们俩的事自己解决,不能殃及邻居的生命。”刚说到这,冯洁拿出铁榔头对刘海说:“我凿死你!”说着抡起了榔头。见势不妙,邸红岩拼尽全身力气抢下了铁榔头,避免了意外发生。刘海吓得立刻下楼,不敢和发疯似的冯洁理论了。
因为楼道狭窄,闷热难耐,其他人都下去了。当时,邸红岩满脸大汗,汗水浸透了裙子。先后上来的人让她下楼透透气,可看到失去理智,可怜的冯洁,邸红岩说:“只要她不下楼,我陪她到凌晨。”
邸红岩告诉冯洁,用法律解决问题,千万不能意气用事……最后,她还对冯洁说:“你的女儿知道你在这吗?你和刘海同归于尽了,孩子怎么办?”一提到孩子,冯洁稍微冷静了,拿出手机给孩子打电话:“闺女,妈挺好的。我在你爸这,你安心上班,别惦记我啊!”没说完就挂断了电话,因激动,她说不下去了。
女儿回拨的电话,冯洁不再接听。看到此景,邸红岩又说:“大人之间的事,孩子是无辜的,想想孩子,这么做值得吗?”
上午11点20分,邸红岩头重脚轻,有一些中暑的感觉,再不下楼就要晕倒。看到冯洁情绪稳定,邸红岩说:“你再不和我去社区,我真走了!”她向楼下走去,并安排负责该楼道卫生的保洁员陪陪冯洁。
邸红岩刚走到楼下,冯洁也下来了,对邸红岩说:“妹子,我相信你,下午你陪我去法院申诉行吗?”邸红岩爽快地答应了。在回社区的路上,邸红岩和冯洁热情地聊着,就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到社区办公室,安排冯洁坐在沙发上,邸红岩打电话给她订了快餐。冯洁不好意思了,客气地说:“麻烦你了,妹子,我不饿。”邸红岩说:“不饿也吃点……”这时,公安机关的人来了,带走了冯洁……
因扰乱公共安全罪,冯洁被拘留了,按照法律规定,她要被判刑三年。拘留期间,刘海向26号楼每户居民道歉,冯洁的不满只针对刘海,是一时冲动,希望邻居们原谅冯洁。通情达理的邻居们签字保释了冯洁,邸红岩也在签字本上,客观地写明了当天的情况,并加盖社区公章,希望公安机关从轻处罚冯洁。冯洁被拘留了15天,释放后,她带女儿专门去社区感谢邸红岩,并道歉。邸红岩说:“希望你们一家和谐地生活,不再有波澜。”
在每次见到冯洁和刘海时,邸红岩都会不厌其烦地劝说他们要好好过日子,功夫不负有心人,事件平息后,冯洁和刘海互敬互让,不再争夺房产,两人协议,将来把房产归于女儿的名下。他们的女儿去北京求学,不再打工。
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只有这样对待群众,对待群众的事,群众就会相信你,支持你。邸红岩说:“我要像钉钉子一样,一锤一锤的钉,一个钉子一个钉子的钉,多钉就能连成一大片。要立足今天,从现在做起,不怕辛苦,一件事一件事地办,久久为功,就能为党和人民做出优异的成绩。”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