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近日,辽宁省抚顺市税务部门曝光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顺鑫加油城偷税案件。该加油站通过私户收款、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63.84万元;其实际控制人王晓波、李树一分别少缴个人所得税0.69万元、1.23万元。202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加油站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29.1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谷成认为,第三方平台等新型支付方式本身是中性的,其意义在于提升效率、便利消费;但收款渠道的变化,改变不了收入的应税属性,更不能突破税法底线。无论资金经由几道环节流转,经营主体如实核算、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都不会改变。此类行为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更让违法者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挤压合规者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经营者误将“经平台代收结算”当作规避监管的“隐身衣”,这是一种认知误区。事实上,平台交易全程留痕、数据可溯,恰恰为资金流向核查提供了更完整的路径。本案中,检查人员正是从对公账户中的平台入账记录入手,循线查实个人账户归集、现金截留的账外循环链条。随着“以数治税”深入推进,多维度数据交叉比对已成为常态,借助新渠道、新手法规避监管的企图难以遁形。
据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加油交易与发票开具将实现无缝衔接,覆盖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加油卡、现金等各类交易场景。公告同时明确,税务机关严厉查处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这意味着,通过个人账户、第三方平台分流售油款的空间将从制度层面被进一步压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者而言,违法成本远不止于此: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直接侵蚀经营收益,这是要算清的“经济账”;纳税缴费信用降级、纳入重点监管,将在发票领用、税收优惠、招投标、银行贷款等方面受限,多年积累的口碑毁于一旦,这是更要算清的“名誉账”。
谷成建议,加油站经营者应以案为鉴,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收款,都应将全部经营收入纳入账簿、如实申报;相关互联网平台也应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与协作义务,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编辑:于津津
校对: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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