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费用当事人已故,继承人生活困难,如何执行划扣对方应退诉讼费用?一笔4000余元的诉讼费,让一起执行案件一度“卡壳”。近期,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费退费专项清理工作中,依法依规、灵活协调,以“免收”的“变”化解了程序难题,让这笔旧账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任某自2021年为龙港区某单位提供劳务,后因工受伤,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任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龙港区某单位诉至龙港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任某部分诉求。龙港区某单位不服判决,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葫芦岛中院二审对误工费、长期康复护理费部分予以改判。同时明确诉讼费分担:任某需承担二审受理费4103元,龙港区某单位负担4995元。因前期龙港区某单位已经预交9098元,应退回其4103元。
然而,这笔退费,从判决下达那天起就“卡”住了。按照流程,任某不结清自身应付的诉讼费,二审法院就无法将应退还给龙港区某单位的部分诉讼费划拨至执行案款,任某也无法拿到执行款。卧床不起的任某家庭生活困难,法院依法多次催缴,任某始终无力缴纳。
今年年初,葫芦岛中院在诉讼费退费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了这起“卡壳”案件,就在法院准备推进处置流程时,得知任某已于今年春节期间病逝,任某女儿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虽然有稳定工作,但多年来独自照顾任某,收入微薄。
当事人离世,这笔账怎么办?是继续向任某的继承人追缴欠费,还是将案件暂时搁置?办案人员反复翻阅一、二审全部卷宗,细细研判判决条文,终于找到了化解“卡壳”案的“钥匙”——经审查,任某因工致残、完全失能、家庭困难且已离世的情形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因生活困难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葫芦岛中院研究决定:对任某应负担的4103元二审上诉费予以免收,不再进行追缴。同时,协调龙港区法院将应退还给龙港区某单位的4103元上诉费直接划拨至一审执行案件账户,用于向任某的法定继承人给付执行款。
至此,这笔“卡壳”的账终于理顺了,案件执行顺利推进,任某家属拿到了应得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