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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注意:绿豆汤不能代替高温津贴——法官为您详解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应享有哪些权益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王海涛 | 发布时间: 2026-08-11 09:08

  入伏以来,我省出现持续高温天气,局部地区最高气温超过40℃。酷暑之下,如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高温津贴能用绿豆汤代替吗?工作中暑可以认定工伤吗?近日,记者采访了庄河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徐惠颖,其对“高温下的劳动权益保障”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高温津贴不是防暑福利

  实践中,一个普遍的误区是将高温津贴等同于企业自愿福利。“这样的看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徐惠颖告诉记者,从法律定性而言,高温津贴是法定岗位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非可自主选择的福利。

  气温高的时候,有的用人单位会发放绿豆汤、饮用水、防暑药品等清凉物资,这些物资可以等同于高温津贴吗?徐惠颖表示,这些属于用人单位自愿发放的防暑福利,与高温津贴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不能用来替代、折抵高温津贴。

  还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书面承诺等方式,免除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

  “拒不发放、克扣、以实物抵充高温津贴的,属于违法用工行为。”徐惠颖介绍,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主张补发,行政机关可依法对违规企业予以查处,切实纠正用工乱象。

  高温津贴不能随意发放

  “虽然高温津贴不是防暑福利,但也不是人人有份,更不能随意发放。”徐惠颖告诉记者,高温津贴是否发放,有着严格的法定标准,判断依据是作业温度与工作环境。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两类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发放高温津贴: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徐惠颖表示,法律同时也明确了不予发放的合法情形:长期恒温33℃以下的常规室内办公岗位,当日最高气温未达35℃的室外作业、劳动者未实际在岗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需发放高温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安装空调并不是判定发放高温津贴的依据。“部分生产车间、后厨、机房等场所,虽配备降温设备,但因设备散热、空间密闭导致环境温度超标,仍属于法定高温作业场景,用人单位不得拒发高温津贴。”徐惠颖说。

  工作中暑可以依法认定工伤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高温作业引发的中暑只是身体不适,“忍一忍就过去了”。

  “其实并不是这样,高温作业引发的中暑,符合法定条件可认定职业病、构成工伤。”徐惠颖介绍,在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中暑”属于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发生的中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普通医疗机构的门诊中暑记录,仅能证明身体病症,不能直接作为工伤认定依据,必须出具专业职业病诊断证明,方可启动工伤认定、待遇申领程序。

  认定工伤后,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医疗费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完整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全部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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