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在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虽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本店零售),但在明知电子烟须通过法律规定的平台购进,国家禁止销售未经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子烟和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的情况下,仍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联系黎某某(已判决)、屈某某(另案处理)、侯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等人购买伪劣电子烟产品,后将所购产品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共计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约14.2万元,非法获利约3.2万元被两人均分。
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的电子烟产品均系伪劣电子烟。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的大焕彩电子烟产品均系伪劣电子烟。鲅鱼圈区检察院以高某某、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以高某某、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刑罚,现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