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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保全”打开纠纷困局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9-02 08:53

  核心提示

  法官巧用“调解+保全”工作模式,使一起涉多家企业的纠纷解决周期大幅缩短,各方诉讼成本显著降低;原、被告能够尽快从纠纷中脱身,避免因长期诉讼导致经营受影响,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同时,减少企业间的对抗情绪,有助于维护合作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内部的良性循环,增强其对法治环境的认同感和信心。

梁智慧

  办案人:梁智慧

  职务: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人民法庭庭长

  2025年3月31日,盘锦某劳务有限公司等多家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来到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法庭,共同向辽某公司追索被拖欠的货款和租金,递交了针对辽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月2日,忧心忡忡的原告方又向法庭提交了起诉状。

  15件诉讼材料摆在了我的案头,我深知诉前财产保全对保障原告权益至关重要,但更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特殊性——被告辽某公司是一家正处于改制攻坚期的民营企业。

  走访调查时,我看到他们正在进行改制方案讨论,那一刻,我感受到的压力不仅是审限,更是责任。如果简单裁定大额、长时保全,固然能“冻住”财产,但也可能“冻僵”一家正寻求转型突破的民营企业,最终原告的债权也可能因企业失去活力而更难实现。

  如何在“保权益”与“促发展”之间找到最优解?我陷入了深思。既要让债权人安心,相信法律能保障他们的权益,又要给债务人留出“缓冲地带”,让其有能力还债。一个“调解+保全”同步推进的方案在我脑海中清晰起来:以调解促和解,以保全控风险,动态调整,寻求双赢。

  我严格审查、快速整理保全申请材料,第一时间移送相关部门启动程序,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此同时,我组织双方调解。一开始调解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争执不下,原告方坚持对辽某公司账户中的230余万元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利益,被告称冻结资金会使公司经营停滞,难以保证后续的给付义务履行。

  最终,我说服了大家。基于对法庭工作的信任,在我的主持下,4月8日,涉及双方12家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终达成分批次给付的调解协议,部分欠款当即给付,涉及债权人自愿撤回了140余万元的保全申请。极大地减轻了辽某公司的资金冻结压力,保障了其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员工工资发放,使其改制工作得以继续推进,避免了因“休克式”保全可能导致的经营停滞和改制失败。

  但调解工作结束并不意味着工作的结束。我一直持续跟进案件的履行情况,督促辽某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截至7月初,所有欠款都已给付完毕,纠纷真正得到一次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