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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务致死案中的权责考量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刘硕 本报驻鞍山记者 刘芷硕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9-02 08:49

  核心提示

  2024年深秋,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苗某一家的平静。苗某的丈夫邹某在为超市搬运啤酒时突发心脏病离世,留下妻子和年幼的女儿。然而,超市与邹某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两字之差关系着超市责任的有无与轻重。

黄莹

  办案人:黄莹

  职务:海城市人民法院牛庄人民法庭员额法官

  案件受理之初,我引导双方采用书状先行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超市与邹某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超市坚持认为,卸货事宜是其中一名工人单独沟通,属于“承揽干活”,自己不应为邹某的突发疾病负责;而苗某一方则悲痛陈述,邹某等人在现场完全听从超市安排,报酬也是超市直接结算,明明是“给超市打工”。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我将目光投向了案件细节,仔细核查了证人证言,发现卸货现场虽由一名工人牵头联系,但四名装卸工的具体分工、工作节奏均由超市工作人员直接指挥,劳务报酬更是按“卸完一车结一车”的方式由超市当场支付。“单纯提供劳务、受雇主指挥、报酬即时结算”,这些关键特征清晰指向了雇佣关系的核心要素。

  然而,邹某的死亡医学证明载明为“急性缺血性心脏病”,这一自身疾病因素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考量。但是雇佣关系的成立不代表责任的“全揽”,办案的核心在于过错与受益的平衡。一方面,超市作为劳务受益人,未对雇员的身体状况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工作安排中也缺乏对高强度体力劳动的合理调配,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邹某的死亡主要源于自身疾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责任比例的裁量上,我反复斟酌双方的过错程度与法律关系本质。既要考虑到超市作为雇主的管理义务与受益地位,也要尊重疾病作为死亡主因的客观事实,最终依法确定超市承担5%的赔偿责任。这一看似“轻微”的比例背后是对“无过错也要担责”的公平原则的践行——即使雇员因自身原因受损,雇主作为受益人也需分担合理损失,只是责任范围需与过错程度相匹配。

  赔偿金额的核算同样体现着司法的严谨。我逐笔核对医疗票据,剔除了非死者本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当看到原告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我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审慎认定:因死亡主因是自身疾病,而非劳务中的外力伤害,此项请求难以支持。最终,超市按5%比例赔偿4.8万余元。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