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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刚性与企业权益之间的“案结事了”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栾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8-26 09:32

  核心提示

  某置业公司因不服8万元格式条款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工作机构多次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沟通调解,最终促成行政机关将罚款降至9000元。本案通过复议调解平衡执法刚性与企业权益,实现“案结事了”和营商环境优化。

梁丽

  办案人:梁丽

  职务: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员

  我至今还记得2025年初第一次翻阅这起复议案件卷宗时的情景。沈阳某置业公司因一纸《家电装修大礼包协议》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8万元,企业负责人情绪激动,坚称“协议自愿、款项未收、法律溯及不当”,其还主动垫付百万元解决纠纷。

  申请人送来厚厚一沓材料:协议复印件、退款凭证、业主名单、货物配置表……并反复强调,大礼包是“优惠”而非“捆绑”,价值11万元的货物只收1万元,何来“排除消费者权利”?公司仅是“见证方”,钱是由装饰公司收的,家电装修出了问题也写明“与开发商无关”。更关键的是,协议签于2019年,处罚却依据2023年7月才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法不溯及既往”,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

  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协议中“退房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等条款,客观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救济途径,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相悖。如何既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客观看待企业后来的积极补救行为,成为我们办理这起复议案的关键。

  我们决定把调解挺在前面。向双方送达复议文书时,我们同步发出了《行政复议调解申请书》和范例,耐心释明调解高效、经济、共赢的优势。起初被申请人态度坚决,认为处罚依法有据、幅度适当。我们没有轻言放弃,多次沟通,从法律适用谈到营商环境,从处罚效果谈到企业信誉,逐渐的,行政机关的态度出现了转变,最终同意调解。

  2025年4月25日,在区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这场备受关注的复议调解在听证大厅举行。没有激烈的对抗,只有坦诚的交流。企业再次陈述了垫付退款、努力化解群体纠纷的经过,表达了合规经营的决心;行政机关也展现出执法的温度,认可了企业的积极行为,在法律框架内主动优化处罚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撤销原处罚决定,变更为警告并罚款9000元。企业承诺立即排查整改所有格式条款,建立消费投诉首接负责制;行政机关承诺送法上门,加强合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