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由丹东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联合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办的全省首例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7名涉案人员全部获刑,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2025年11月底,民警在工作中获取重要线索,有人利用无人机“坠箭”、猎犬合围等方式捕猎野生动物,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该案作案手法在我省尚属首例,丹东公安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今年1月,宽甸当地迎来低温降雪天气,山林路面结冰,给实地侦查、线索核查工作带来重重阻碍。专案组民警不惧严寒、攻坚克难,成功查清这一非法狩猎团伙的全部犯罪事实。
经查,杨某某为实施非法狩猎,专门饲养猎犬,私自制作扎枪等狩猎器械,购置民用无人机后私自加装“坠箭”装置,将其改装成具备较强杀伤力的空中捕猎设备。张某等6名人员跟随杨某某进山参与狩猎。该团伙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多次流窜于丹东、本溪多地山林,猎杀狍子、狗獾、野猪等野生动物,对当地野生动物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无人机“坠箭”属于新型狩猎手段,具有杀伤力强、生态破坏严重、公共安全风险突出三大特征。在杀伤力方面,自高空坠落的金属箭头能够贯穿动物胸腹腔,造成的创口伤害远超过传统狩猎工具;在生态破坏方面,搭配热成像设备的无人机,可以突破黑夜、悬崖、密林等野生动物天然避险屏障,狩猎成功率极高,会对区域生物多样性造成毁灭性伤害;在公共安全方面,无人机投射的金属锐器一旦出现投射偏差,极易误伤过往群众,夜间出行人员甚至有可能被误识别为猎物,极易引发难以挽回的后果。
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