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长海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长海分局)依法对一起涉嫌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案件作出销案处理,为涉事小微企业减负5万元。这起案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后,大连市首例适用法典“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销案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大连市生态环境执法从严监管、柔性执法、助企纾困的生动实践。 详情点击:辽宁日报 详情点击:辽宁日报
未建台账被立案 企业主动纠错
2026年7月31日,长海分局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大连市长海县某水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加工企业涉嫌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8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现场指导企业规范建立台账。8月4日,长海分局对案件予以立案。立案当日,该企业主动联系执法部门,称已按要求建立台账。执法人员随即开展后督查,确认企业已建立规范台账并如实记录,违法行为已得到及时改正。
依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未建立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结合该加工企业为小微企业且属首次违法等情节,按照裁量基准,长海分局拟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法典施行迎转机 罚则作出调整
2026年8月15日,法典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本案处理迎来重要法律转机。
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延续了建立固废台账的管理要求,但在罚则上作出重要调整。依据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旧法的核心变化在于:旧法对未建立台账的行为可直接处以罚款,而新法明确设置了“责令改正”的前置纠错程序,只有拒不改正的才予以罚款。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法典教育引导与惩罚并重、鼓励企业主动纠错的立法导向。
适用“从旧兼从轻” 依法销案减负
案件办理恰逢新旧法律交替过渡期。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大连市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的见证下,经集体合议研究通过,长海分局依法决定对案件予以销案,为企业直接减负5万元。企业负责人以送锦旗的方式表达了对长海分局执法工作的认可与感谢。
依法适用法典作出销案处理,彰显了大连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执法理念。法典施行后,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做好新旧法律适用衔接工作,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让企业在法治框架下感受到制度的温度与善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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