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8月20日,葫芦岛连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王某、徐某某在明知渤海海域禁止使用拖网出海捕捞作业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工具出海非法捕捞,被有关部门查获,涉案渔获物价值166276.75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同样使用禁用拖网,在渤海相关渔区实施非法捕捞,查获渔获物价值202864.55元。
法院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判令被告人依据专家意见开展增殖放流,以修复受损的海洋渔业资源。
编辑:沙兴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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