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6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非法销售未列管的成瘾性物质、私藏毒品原植物种子犯罪以及滥用麻醉品造成重大伤亡的犯罪等方面,彰显人民法院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提醒公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1
癌症患者亲属冒用患者身份套取麻精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被判重刑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以取药人身份开始在某医院使用其继母鲍某某的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麻卡”)开具盐酸吗啡片。鲍某某病逝后,胡某某隐瞒鲍某某已病逝的情况,继续使用鲍某某的麻卡到某医院开具盐酸吗啡片共计20555片,合计616.65克。其间,胡某某妻子(被告人赵某)配合胡某某欺骗医院,令医生误认鲍某某尚未去世。2022年3月29日至2024年7月23日,胡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冒用他人名义在某医院办理麻卡,胡某某岳母(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违法,仍以取药人的身份帮助胡某某开具盐酸吗啡片共计10330片,合计309.9克。胡某某将上述盐酸吗啡片贩卖给吸毒人员,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盐酸吗啡片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而进行贩卖,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明知上述情况而提供帮助,三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胡某某无期徒刑、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和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3名被告人被判刑,涉案医院多名负有审查责任的医护人员因审查不严导致麻精药品流向吸毒人员也受到处分。本案向社会发出警示,非法转卖麻精药品的行为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也给广大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发出提醒,要严格履行岗位责任,避免此类犯罪行为发生。
案例2
贩卖“听话水”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君、刘某购得480克“听话水”(内含γ-羟丁酸),而后刘某分给被告人孙某约50克。王某君、刘某共同将购入的“听话水”加水进行勾兑、分瓶,后刘某以每瓶40至70元不等的价格向多人贩卖“听话水”共计107瓶,非法获利共计5201.66元。孙某将购买的“听话水”与苏打水进行勾兑,向多人贩卖共计3瓶,非法获利240元。公安机关在王某君、刘某处依法扣押含有γ-羟丁酸的“听话水”35瓶,共计958.7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君、刘某、孙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含有γ-羟丁酸的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君有期徒刑十五年、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和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三)典型意义
γ-羟丁酸为国家列管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品交易市场上被称为“听话水”“神仙水”“迷奸水”“断片水”,属中枢神经抑制剂,过量摄入后会迅速导致嗜睡、肌无力、顺行性遗忘(事后失忆),严重者会昏迷甚至呼吸抑制死亡。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均明知对方购买此类毒品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却仍然进行贩卖,人民法院遂对所有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3
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重判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王某在上线贩毒人员处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200枚电子烟弹。2024年8月,刘某甲将其中168枚电子烟弹向多人贩卖,并安排刘某乙、王某开车送电子烟弹、收取毒资。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电子烟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王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本是临床静脉麻醉药,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某些不法分子将其勾兑进电子烟油伪装成“上头电子烟”,此类电子烟不仅具有成瘾性,吸食后还会出现眩晕、站立不稳、全身抽搐、意识模糊等症状,长期滥用还会导致精神障碍甚至猝死的严重后果。走私、制造、运输、贩卖依托咪酯,均属于毒品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罚打击。
案例4
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8日,公安人员在入户核查信息时发现,被告人谢某华家中种植罂粟,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罂粟种子96.92克。经鉴定,种子平均发芽率为93.8%,具有生物活力。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华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应予依法惩处。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谢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某些群众以“观赏”“食药用”“做调料”等为由,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私自留存种子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公众,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或大麻种子、幼苗,均属违法行为,数量较大还会构成犯罪,切勿轻信“罂粟籽可治病”“留一些没事”等传言而触犯法律。
案例5
非法销售“笑气”及添加兽用麻醉剂的电子烟弹被依法判刑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多次贩卖一氧化二氮(“笑气”)共计1200余罐,价值13.2万余元。2025年8月19日20时许,罗某在装卸用于对外贩卖的一氧化二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且依法扣押一氧化二氮共计2000罐,价值14万元。
2025年7月至2025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王某通过向烟油内添加“替来他明”(兽用麻醉剂)制作所谓“上劲”的电子烟弹,并对外销售。二人向他人贩卖烟弹共计1100个,销售金额共计6.4万元。经相关部门检测,涉案无品牌烟弹系伪劣电子烟。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笑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罗某、王某通过向烟油中添加对人体存在危害的“替来他明”,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弹,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分别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医用麻醉剂和常见工业原料,虽未列入毒品目录管控,但属于法定危险化学品,具有麻痹神经系统作用和成瘾性,近年来常被某些人作为麻醉品滥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法院以非法经营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击碎了毒品犯罪分子“打擦边球”的幻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新型成瘾物质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案例6
吸食“笑气”后肇事肇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被依法判处死刑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8日22时起,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租用的黑色奥迪轿车载乘其他人员。其间,张某与他人在车内吸食“笑气”。车中女子丈夫得知妻子与张某在一起吸食“笑气”,遂驾车到上述地点找到张某,张某为摆脱对方,驾车高速驶离,后又疾速调头在街上逆向行驶,以时速120.2公里闯红灯通过某路口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撞向路边,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受伤,四辆机动车受损。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并被行政处罚。张某在车内吸食“笑气”后,在城市道路上逆行、闯红灯、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多人伤亡,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张某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张某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吸食“笑气”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被告人张某在吸食“笑气”后驾驶机动车逆行、闯红灯、严重超速,充分说明吸食“笑气”等成瘾物质绝非“无害娱乐”,而是可能引发犯罪的导火索,且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漠视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等极端恶性犯罪严惩不贷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警示全社会必须远离“笑气”等一切成瘾性物质,否则一旦失控,不仅毁掉自己,更会酿成无法挽回的人间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