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社

精准定罪,不止于“不诉”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王平 本报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5-25 09:40

  核心提示

  一份轻伤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能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办案人严格审查鉴定书,发现问题,并启动技术性证据审查,对该份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守住案件质量底线。同时,办案人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违法人员行政违法责任,实现了司法公正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慕林娟

  办案人:慕林娟

  职务: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我曾办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由于发现轻伤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依法启动技术性证据审查,最终依法不予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被免予刑事责任,但其伤人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我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使其受到行政处罚。

  案件发生在东港市某酒吧内。谭某某与朋友喝酒时,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推搡中,李某某被推倒在地,牙齿受损。司法鉴定认定李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随后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卷摆在面前,我反复阅卷后发现,这份对定案起关键作用的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标准,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明显偏差。作为承办检察官,每一份证据都关乎当事人人身权利与案件走向,一定要严把案件证据关,绝不能带着疑问提起公诉。

  面对疑点,我依法启动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依托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团队,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合规性,以及标准引用的准确性和适用性等多个维度,对这份鉴定意见进行全面“体检”。经细致核查,我们最终确认: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不足、不符合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依法不予采信,不作为刑事案件定罪依据。

  定罪的关键证据不予采信后,东港市检察院依法对谭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我深知,这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只管“不诉”却不管矛盾,很可能留下矛盾隐患。

  于是,我将化解矛盾纳入办案过程。一方面,我多次与谭某某沟通,促使其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耐心安抚被害人李某某,明确告知虽然刑事案件因证据问题无法起诉,但其民事赔偿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经过多轮释法说理,最终在我的主持下,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谭某某向李某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这起原本可能激化的矛盾,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刑事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谭某某的行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谭某某将他人摔倒致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相关部门,最终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检察官的履职不能止步于“诉”或“不诉”,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为了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推动矛盾多元化解,是为了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则是为了堵住追责漏洞,确保违法必究、罚当其罪。

  详情点击: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