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永发派出所接到区综合执法部门移交案件:一男子私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城市一处空地内,在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
接案后,永发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开展侦查工作。经查,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向建筑工地负责人谎称可低价处置建筑垃圾,并趁夜间人员稀少,多次将大量建筑垃圾倾倒至城市空地。民警依法将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到案后,徐某对自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过民警耐心释法说理,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已经倾倒的垃圾,我负责把它们运到正规处理场所,以后再也不这么干了。”
目前,违法行为人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普法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