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社

拒交物业费需有合法依据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10-21 09:27

  核心提示

  业主和物业公司应恪守契约精神,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物业公司应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以充分获取所在小区业主的理解和配合。业主也应充分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保障物业管理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且物业服务本身具有动态的长期性、综合性的特性,业主发现物业公司问题时,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亦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赵葱葱

  办案人:赵葱葱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2014年3月10日,原告盘锦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就盘山县某住房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交一年物业费,被告应于以后每年4月30日前交纳下一年物业费,住宅物业费0.8元/月/㎡,电梯服务保养费40元/月/户,如不按期交纳按每天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协议。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交纳2017年7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物业费6949.2元,201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1日电梯服务保养费4800元,合计人民币11749.2元及滞纳金。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交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我在办理案件时,被告杨某辩称,交过两年物业费,但是原告物业电脑没有记录,对物业费所欠金额有质疑,需要双方核对。“我家住在二楼,电梯根本用不上,我不乘坐电梯,我去物业询问,工作人员说物业协议有约定,但我在物业协议没有看到相关约定。”

  随后,被告杨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照片6张,证明物业服务管理存在瑕疵。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对被告进行了书面催告,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及电梯使用费。即便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被告以拒付物业费对抗物业服务瑕疵行为无合法依据。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其运行和维护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即使没有实际使用电梯,也不能免除交纳电梯费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电梯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作为服务行业,应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根据庭审调查及对双方的询问,原、被告之间沟通不畅,且考虑到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因此双方违约责任相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1749.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