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律有尺度,更要有温度。赵某为缓解经济压力,实施非法经营活动,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案件审理期间,赵某因家庭困难,未委托辩护人,沈阳市沈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赵某辩护,考虑到赵某系初犯,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积极诚恳,经过反复分析研判,在《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为赵某争取到了减轻刑罚、降低罚金的判决,帮助赵某家庭减轻了经济负担。
办案人:姜波
职务:沈阳市沈河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赵某是一名下岗职工,身体多病,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平时以在工地附近卖劳保用品为生,结识了不少工友。工友觉得她在早市给丈夫购买的香烟比自己买的便宜,便要求她帮忙代买。随着代买人数和数量的增加,赵某便萌生了从中获利的想法。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间,赵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他人处购买卷烟,再通过摆摊及微信的方式进行销售。2024年10月,赵某被烟草专卖局查获,在其家中搜出卷烟400余条,进货价值达3万余元,且经审计累计收取销售卷烟款5.6万元。后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5年4月,赵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由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因赵某未委托辩护人,沈河区人民法院通知沈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赵某提供辩护。我接到法院通知后,迅速组织召开法律援助中心内部会议进行分析研讨。然后与赵某及其家属电话沟通,在了解赵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后,既为赵某的不懂法、不守法感到生气和惋惜,也为她的家庭感到焦虑和着急。“我知道自己犯错了,但是现在已经晚了……”赵某哭诉。
承办案律师在接到指派后迅速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进行了细致梳理和严谨论证,认为本案中赵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律师将会见情况和案情分析以及辩护思路及时与我交流,并在开庭前后多次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协调,详细阐述了赵某的家庭困境及其法律意识淡薄等实际情况,请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为赵某减轻刑罚、降低罚金。最终,经过合议庭的认真评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此外,法院对赵某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感谢法官,感谢法律援助,不仅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帮我保住了家庭!”法庭宣判时,赵某泣不成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