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工人为业主装修时受伤,由装修工程的承揽人赔偿还是由业主赔偿?工人本人要担责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装修承揽人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业主承担15%的赔偿责任,工人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案情回顾
李某是做木工装修的工人。2023年曾一起干过活的工友小赵介绍其去为小区的一家业主做装修,但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不慎跌入挖空的采光井摔伤,经医院诊断其身体多处骨折。后李某认为装修工程是由张某承包的,遂将张某和业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和业主王某系亲戚关系,是接受了王某的委托代其购买材料、监督验收,工钱都是根据工人的工时结算,其他工作都是无偿的,自己并没有承包涉案房屋的装修。而且自己把装修工作交给了小赵,小赵再喊谁与自己无关。王某辩称因自己在外地工作,所以将装修全部交给张某去做,自己通过微信与张某沟通需求,至于工钱则是由张某提供结算清单,自己按单付款,张某收到款项后再付给工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李某与张某、王某的关系,王某通过微信将房屋交由张某装修,该过程中王某更注重装修成果的完成,且张某是独立组织人员完成工作、不受王某的指挥和安排,装修结束后王某根据张某提供的结算单付款,两被告的关系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故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承揽关系。而且两被告是亲戚关系,没有谈及报酬也符合常理,故对张某抗辩没有收取报酬、双方构成委托关系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李某系案外人小赵联系来房屋内做木工活的,而小赵又系张某联系来做木工活的,张某亦通过小赵向李某发放工资。虽然小赵在工作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不能因此认定其为接受劳务一方,故应认定本案的用工主体为张某,李某系为张某提供劳务。考虑到李某本身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的赔偿责任,而王某就选任张某进行装修等方面存在过错,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后张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点拨
劳务者在提供劳务之前最好要事先了解清楚劳务涉及的工程有无分包、转包的情况。双方确定用工时,劳务者最好与用工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或者在微信上进行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的沟通以留存文字证据,防止日后与对方就责任承担问题纠缠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