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来办案人审理的是遗产继承纠纷,在庭审中,办案人发现旁听的八十多岁的案外人是本案当事人的母亲。在简单了解老人独居生活状况后,经几位当事人同意,办案人做赡养调解工作,一次庭审,既解决了遗产继承纠纷,又解决了老人赡养问题。
办案人:张兆鑫
职务: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浪头人民法庭法官
近日,我在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除本案诉讼请求之外,还存在赡养方面的纠纷。于是,我耐心引导、倾心沟通,不仅让这起继承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还让一名案外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我办理的原本是一起普通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张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张某某生前订立遗嘱,指定孙子张某在其离世后继承房产。今年5月,张某某离世,孙子张某将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四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张某某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依法判令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开庭调解期间,四名被告皆对遗嘱效力未提出质疑,对继承事宜分歧也不大。当时我觉得案子调解结案并不难。但是,我发现旁听席坐着一位八旬老人,经询问得知,她叫毕某某,是被继承人张某某的前妻,2000年就与被继承人离婚,一直自己居住。
我简单了解老人的情况后,便问几位当事人:“老人家都这么大岁数了怎么还自己过,你们没人赡养她吗?”我的话还没问完,四名被告就因母亲的赡养问题发生了争执,各执一词,相互推诿责任。
虽然毕某某与被告间的分歧不在本案诉讼请求范围内,但我若选择视而不见,很可能会埋下再次诉讼的隐患,老人的权利也将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于是我对几名当事人说:“虽然毕某某和张某某很早就离婚了,但她还是你们的母亲啊。老人家都80多岁了,你们还没有妥善安排赡养事宜。我担心日后你们会因此对簿公堂。现在,我想借助这场继承纠纷庭审,一并帮你们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你们什么意见?”
老人和四名子女均表示同意。于是我积极组织调解,最终四名子女就老人的赡养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养老协议:老人毕某某由小女儿赡养,待老人百年后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小女儿所有;四名子女在解决张某某的丧葬事宜后,将剩余的28000元丧葬费作为母亲的养老费用。此外,当事人双方也就遗产继承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毕某某本是到庭旁听庭审,却在这场调解中化解了无人赡养的忧虑,找到了晚年生活的依靠,她十分激动,从法庭内到大门口一直紧紧握着我的手,连连表示感谢。
看着老人脸上露出安心的笑容,听着她朴实而真挚的感谢,我内心充满了温暖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