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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难”到“执行和解”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于洋 张崇泽 本报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25-07-08 09:35

  今年5月,已年近八旬的老人贺某委托律师来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益心为民”工作室,向检察官提出民事执行监督申请,并提出诉求:自身负担的债务已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偿,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与律师交流中,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到,该案执行依据为法院于2004年3月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并于同年作出执行裁定书。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兰公司(化名)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被执行人如有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直到2023年3月,经债权转让,沈阳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法院申请追加兰兰公司的股东贺某为该案被执行人。

  检察官在受理案件后全方位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结合案件卷宗和贺某的诉求,通过调取法院审判、执行、执行异议卷宗,对案件从程序到实体进行全面审查。检察官认定,兰兰公司于2004年9月申请注销,而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清算报告中,股东贺某承诺“对所欠债务进行清理,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包括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且其提出的原债务已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偿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贺某并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

  考虑到贺某年事已高又身患疾病,检察官分别为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分析利弊,积极寻求妥善解决方式。经过努力,该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贺某撤回了监督申请,这起拖延了二十一年的执行案从“执行难”到“执行和解”,终于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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