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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拓展工作新思路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7-01-06 10:09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 于伟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触及大多数检察官的切身利益,被公认为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最艰巨的任务,笔者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看出尽管不同群体面对员额制的心态各异,但大家普遍对司法改革思路表示认同,并对改革未来充满期待。
 
  检察官员额制,是指将检察官按照一定比列纳入员额管理,集中行使检察权的制度。其中当有以下含义:一是根据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以案件数量、人口数量结合管辖级别、编制数等为测算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各级检察机关员额;二是制定一系列的检察官遴选、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职业保障等制度来强化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强调检察官能进能出。
 
  实行员额制,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当前,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事件时有发生,群众对司法不公深恶痛绝、对司法公信力日益关注,针对造成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体制性机制性原因,中央进行了“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实行检察官员额制,让省一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检察官,赋予检察官更加独立的地位,一方面能够减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打消检察官执法办案的各种顾虑。另一方面通过相配套的考评机制,也能够倒逼入额的检察官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做到公正、廉洁、规范司法,不断提高检察官群体的整体素质,促使检察机关公信力不断提高。
 
  实行员额制,有利于提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程度。新形势下,对检察官进行员额制管理,是一种必然趋势,培育法治精神,推动现代法治理念在普通群众中的树立,厚实法治土壤,推动现代法治文明发展和中国法治化进程,需要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西方等发达国家,从事检察等法律工作的门槛比较高,一般需要具备较高的学历和社会阅历,并有一套严格的选拔程序。而我国受传统思想、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重建早期对检察官的要求过于强调政治立场、纪律作风而非法律素养和法学基础,使得很多不具有法律背景的人进入了检察机关,成为检察官。现在虽然提高了检察官的入职门槛,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一定的任职年限才能被任命为检察官,然而案多人少等因素迫使年轻干警过早被推上岗位。推行员额制,缩减检察官数量,进一步提高检察官入职门槛,赋予检察官独立地位和职业尊严,强调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方向,让具备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真正优秀并实际行使检察权的干警承担起检察官的权责,是法治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实行员额制,有利于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在司法保障不足、司法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司法责任边界不够清晰的情况下,检察官的收入与普通公务员无异,晋升途径单一,有时还要面对当事人的缠访闹访和谩骂,尤其是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地区的检察官又面临案多人少和新型犯罪的压力,发生错案的几率大大高于其它地区。精神的压力,薪酬的差距,职业尊荣的缺失导致检察人才流失越来越严重。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实行检察官员额制,一定程度上能适度提高检察官收入,健全与司法责任相适应的的职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