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最近我帮我父母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买了一套房子,10月初,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但是我发现新房不具备交付标准,清水房,地面能看到明显的裂痕,下面就是铺设的供热管线,我要求开发商整改好了,我再收房。但这几天,小区的物业公司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交物业费,还说从开发商第一次通知我收房的时间起算物业费,这样合理吗?还说如果我不交物业费,就不交付给我整改后的房子,这合法吗?
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日馨:按照开发商第一次通知你收房的时间起算物业费不合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如确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标准而导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间段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而应当由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商交纳。
房屋的交付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物业费的交纳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交付房屋系房产开发商的权利与义务,并非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与义务。若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催告业主按期支付,催告期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不包括克扣房产证、停运门禁卡、禁止业主进入等不交付房产的行为。
当然,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配合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时,业主也不得以开发商未交付房产证为由拒交物业费,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