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学会2021年度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辽宁省法学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辽宁省法学会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收支预算总表
二、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收入预算总表
三、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支出预算总表
四、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辽宁省法学会预算公开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辽宁省法学会(以下简称“省法学会”)依法依规公开2021年预算信息,现制定办法如下:
一、公开主体
省法学会是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预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根据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统一工作要求,按时向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反馈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二、公开原则
预算公开原则:坚决贯彻落实《预算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坚持“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并根据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统一工作要求,及时反馈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情况。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三、公开内容
(一)公开文件
省法学会结合本单位预算公开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预算公开管理文件,包括公开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
(二)公开报表
省法学会将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及报表全部公开,没有数据的表格列出空表并公开。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公开到款。
省法学会将所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单位预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保密法规办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项目”科目也不公开。
(三)文字说明
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1.单位职责。公开本单位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2.机构设置。公开本单位本级及所属内设机构名单。
3.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对单位本年度与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简要说明增减变化原因。
4.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情况。公开本单位预算安排政府采购总体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预算分项情况。
6.“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应对本单位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及分项数额分别与上年度的预算数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
7.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年初预算安排车辆购置情况,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情况。
8.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本单位编制整体绩效目标的数量和覆盖率,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的数量、金额和覆盖率。
9.专业名词解释。结合工作职责,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四、公开时间和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到款”的规定,省直部门所属单位应在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立的“预算公开”专栏公开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单位预算公开时限要求的前提下,省法学会将公开的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其中,当年预算应当公开在本单位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并保留好公开痕迹,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五、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办公
室根据文件要求制作预算公开参考文本,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办公室主任复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预算公开文件及时上传到本单位门户网站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
(二)本单位网站宣传部门负责在本单位网站设立“预
算公开”专栏,按照规定时间公开,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积极推进。要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单位预算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本单位预算信息。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省法学会是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每年都要对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出现问题要追究单位责任,并且责任到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内部责任制,加强对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指导力度,制定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确保规范完成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要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要高度关注近期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法学会
2021年3月1日
第二部分 辽宁省法学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辽宁省法学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学术团体和群众团体,是我省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省、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机构设置
辽宁省法学会是纳入辽宁省财政厅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内设部门三个:办公室、学术部、会员部。
第三部分 辽宁省法学会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31.21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13.47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17.74万元。
(二)支出预算531.2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404.67万元;
2.项目支出126.54万元。
在支出预算531.21万元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1年预算收支比2020年增加80.7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1、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津补贴增加62.97万元;2、上年项目支出结转17.74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2.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维护费、车辆运行费、办公设备购置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年初预算批复未安排政府采购。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5.5万元,与2020年一致。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0年一致。
2.公务接待费0.5万元,与2020年一致。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0年一致;公务用车运行费5万元,与2020年一致。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法学会2021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法学会2021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2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2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5.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部门预算批复表
(附2021年辽宁省法学会部门预算批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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