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给彩礼法律不禁止 占便宜法律不支持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20-09-24 08:35

  新闻事件:分手后男友要回86万彩礼

  杭州的俞先生与烟台的徐小姐恋爱时经常给女方微信转账,每次5200元居多,也有不少10000元甚至有一次性11万元的,这些累计起来就有四五十万元,俞先生还给徐小姐买了一辆40万元的宝马牌轿车代步,并且登记在徐小姐名下。

  两人分手后,俞先生要求对方将这些财物如数返还,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小姐返还862800元。一审法院判决:本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彩礼的规定处理,接收彩礼的一方应予返还。原告共支付给被告956720.31元,原告只要求被告返还862800元,本院予以照准。

  徐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徐小姐愿返还一定的金额,但因与俞先生要求的数额相差甚远,因此调解失败,二审尚未判决。

话题参与人

王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 王洋

王冬梅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冬梅

许培民

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许培民

  记者:彩礼在法律上有准确定义吗?

  王洋:彩礼的表述虽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因彩礼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因此,法律还是采用了彩礼这一带有特定含义的用语。

  记者:法院在审理诉求“返还婚前彩礼”案件中,一般如何判断哪些部分是彩礼性质?

  王洋:彩礼从习俗上讲又称聘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向女方(家里)赠送的聘金、礼金。所以男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支付大额财物,是界定彩礼的一个重要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订婚时如通过介绍人或者中间见证人给付的礼金,应可认定为彩礼。

  许培民:主要从4个方面考虑:赠与对方财物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给付时的直接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给付财物的价值大小;该财物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记者:处在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如何分别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

  王洋:通过典型案件来说吧,本院曾经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小李(男方)给小张(女方)11万元彩礼款,小张用该笔彩礼款购买了首饰、家具家电等物品,共同生活也有部分花销,后因双方产生矛盾没有登记结婚。小李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款,符合返还条件,应予支持,但应该扣除为了结婚而花销的部分款项。小张提供了部分花费票据,最后判决小张返还彩礼款6.4万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婚前给付彩礼而未进行婚姻登记的,符合返还的条件。对于男方来说,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支付彩礼款时尽可能地保存相关证据,女方如取得彩礼款后购买结婚用品,也应保存好购买凭证,以保护自身权益。

  王冬梅:给付钱财应该留下证据,否则给付事实难以认定。本院在审理小张(男方)与小王(女方)婚约财产纠纷时,小张说他给小王现金了,买了贵重手表和金银首饰,小王不承认。而发生给付时,在场的只有双方及双方父母,没有其他证据,最后法院没有认定小张给付小王上述钱财。

  许培民:我觉得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彩礼、嫁妆量力而行,婚前发生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中,有关婚房的比较多,由谁出资购买、写谁的名字、谁出资装修等都会产生纠纷,为了减少纠纷,最好在婚房准备前了解清楚出资与产权的关系,以减少不必要的疑虑和争议;婚前协议谨慎签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内容必须约定明确,签字和时间等是否齐备也很重要。

  记者:民法典出台之后,关于婚前彩礼或经济往来方面有新规吗?

  许培民:民法典没有关于彩礼的新规定。婚前彩礼是我国婚嫁延续下来的习俗,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并不禁止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

  王冬梅:大多数的彩礼纠纷都发生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彩礼就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