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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葛峥 刘研 驻铁岭记者 江海峰 | 发布时间: 2020-08-10 10:59

  本报讯 8月6日,公益诉讼起诉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张某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铁岭中院首次采用“3+4”合议庭(即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组成了7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这是今年我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铁岭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起诉人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刑初116号]已于2019年12月判决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但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被毁林地等相应民事责任。经铁岭陆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林业技术鉴定,二被告应补种林地面积为5.81亩。

  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辩称:已经停止了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的行为,公司正在积极调动人力物力逐步恢复林地原状,但是铁岭陆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林业技术鉴定结果是应当恢复林地面积5.81亩,由于恢复面积大,统一栽种困难。

  本案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双方进行庭审调查、质证、庭审辩论等环节后,宣布休庭,经合议庭评议后,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当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张某立即停止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的行为;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按照《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法人张某破坏林地部分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对被侵占的5.81亩林地恢复原状;如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张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应支付恢复治理费用10799.62元(该款项汇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此次庭审还邀请到社会各界人士前来旁听,省人大代表、辽宁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楚艳秋在庭审结束后表示,铁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主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作用,积极推动铁岭全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应给予充分点赞。铁岭中院首次采用“3+4”合议庭模式,并依法当庭宣判,彰显了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通过此案的审理也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保护法治课,使其更加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