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有了轻松赚钱的方式,没想到,身为学生的他因轻信他人掉进了“帮信”的漩涡中。
去年,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案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贪图一时之利
学生出借银行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刚(化名)在大一假期兼职中结识王某,相识后二人迅速打得火热。王某告诉手头拮据的小刚,自己有轻松赚钱的途径,只要小刚按照要求办理银行卡、手机卡,而后交给其使用,便会支付小刚2000元。
小刚询问王某要用自己的银行卡做什么,王某不以为然地说:“就是用你的银行卡借给网上联系的一个人走账、刷流水,出了事也不会牵连到我们,不该问的别问。”为了赚钱,小刚明知此事有问题仍然答应王某去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在办理时,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小刚不得将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让小刚签署了告知书。但离开银行后,小刚为牟取私利,随即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密码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借给王某。
两个月后的一天,警察突然找到了小刚,告知其向王某出借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而小刚向王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白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教育挽救是宗旨
认识错误真诚悔过
经审查发现,小刚在明知银行卡、手机卡不能出租、出售给他人且出借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密码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借给他人。经查明,小刚共计出借银行卡1天,流水达30万余元,其中收到刘某被诈骗的转账8000元。小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对小刚的处理成为了检察官心头的难题。
小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提起公诉没有问题,但同时小刚是一名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案发时仍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一旦提起公诉,小刚的学业必将终止。
“司法办案不仅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挽救始终是我们未检工作的宗旨。”办案检察官表示,受理案件后,一方面对小刚进行法治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真诚悔过;另一方面联系小刚的家长,在家长的配合下,小刚对自己的非法获利如数上缴,同时对刘某的被骗损失进行赔偿,取得了刘某的谅解。至此,社会矛盾得到最大程度化解。
作出不起诉决定
“拉他一把”再起航
最终,案件经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小刚具有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初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如数上缴非法获利,取得谅解,积极赔偿损失,具备监督考察条件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具有悔罪表现。白塔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小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设置考验期6个月,要求小刚在考验期内定期作书面思想小结、接受法治教育等。
6个月后,小刚顺利通过了考验期,白塔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正式的不起诉决定,同时作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至此,小刚的这起刑事案件被正式封存,小刚也将迎来自己崭新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