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民法典
老王与妻子离婚后,儿子小王一直由前妻抚养。老王先后两次申请加入儿子小王的班级微信群,均被学校以小王不同意为由拒绝。老王认为,学校已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告老王诉称,因前妻阻挠,自己已多年未见孩子。为此,老王曾联系小王的班主任,但班主任只说了孩子大致情况,不明确告知小王的各科目期中、期末成绩。此后,自己先后两次要求加入班级微信群,均遭到拒绝。老王认为,学校以征求小王意见为由拒绝其入群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
被告学校辩称,学校没有让老王进入班级微信群的决定是经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的,该行为并未侵犯老王的监护权。学校认为,即使老王不进入班级微信群,其也可以联系学校和班主任得知孩子的在校情况。而事实上,小王的班主任也曾如实向老王告知过小王的在校表现,故认为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学校未准许老王加入班级微信群不构成对老王监护权的侵害,本案争议的根源在于老王认为其对小王的探望权因前妻阻挠而无法实现,但未就此提出相应主张,而学校系教育机构,不宜解决家庭纠纷。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请。宣判后,老王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观点
学校尊重孩子意愿并无过错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砚:本案中,老王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具有抚养和教育小王的权利和义务,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学校负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即学校应为老王了解小王的在校情况提供便利。而在老王向学校了解小王相关情况时,学校班主任曾应其要求如实告知了小王的在校表现,应认定学校履行了相关义务。
同时,学校拒绝老王入班级群和告知具体成绩均系征求小王意见后作出,小王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符合小王年龄和智力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小王的意愿和决定,并无过错,未妨碍老王行使监护权。因此,学校不存在侵犯其监护权的行为。
对于老王来说,其可通过其他方式与学校沟通,了解小王的在校情况。也可以与前妻沟通,要求前妻配合其探望小王。如前妻不予配合,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行使探望权,甚至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还可起诉主张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