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民法典
公交车作为便捷、绿色的交通方式,是很多人出行的首选。如果乘客搭乘公交车途中摔倒受伤,因此发生争议,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呢?
2021年7月,石某乘坐公交车回家,车辆起步后,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石某登上后排缓步台后不慎摔倒受伤,导致住院治疗发生检查费、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1.5万余元,住院治疗后,石某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石某负有安全运输义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公交公司未举证证明石某所受损害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对于石某的损害,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公共安全常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在车辆起步行驶中没有抓紧车辆扶手导致倒地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据车内监控视频显示,公交车起步时车速较为缓慢,司机并无大幅度操作方向盘等不当行为,其他乘客均未存在大幅晃动。故法院酌定公交公司负事故的70%赔偿责任,石某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姜永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公交车辆虽然系正常行驶,并无过错,但石某对于损伤也并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石某乘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失,人民法院酌情减少公交公司的赔偿,这样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起到了较好的指引作用。
需要提示的是,公交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倡导驾驶员平稳、规范驾驶,同时就安全事项要对乘客进行必要的提示、告知。乘客在乘车过程中,也要注意坐稳扶好,避免嬉戏打闹,照顾好同乘的老人和儿童,同时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机安排,避免发生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