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16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一次性开庭审理17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并当庭宣判。鞍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家协会、全市两级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及企业家代表二十余人全程观摩了案件庭审全过程。庭审结束后,市中院随即召开座谈会,从示范观摩庭案件延伸开来,就劳动争议调裁衔接诉源治理进行深入探讨。
今年6月,鞍山中院立案受理了一批某企业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庭前经承办人查阅关联案件,调取劳动仲裁委卷宗,发现该企业今年涉劳动争议案件达几十件,问题主要集中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如何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这类纠纷正是市中院与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企业家协会、全市两级仲裁院在开展企业劳动用工“体检”时发现的主要病症之一。
鉴于此,鞍山中院以示范观摩庭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探索性地邀请市总工会代表、海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仲裁员参加庭前会议,由市总工会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用工情况进行介绍,海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仲裁员对劳动者申请仲裁及仲裁的裁判依据进行解答。鞍山中院中立评估员参与了庭审全过程,对案件审理进行了综合、全面的评估。在充分释法说理下,企业作为败诉方心服口服,当庭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
“在此系列案中,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四十多天,向几十位劳动者发出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而劳动者在合同未到期时,就到海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就此提出异议,认为侵害后果尚未发生,故仲裁适用法律错误。”案件主审法官介绍道,“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距离劳动合同到期仅余15天。被申请人基于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提请仲裁的时间虽早于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但亦在合理范围内。故该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申请人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正确,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了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法治理念。”
庭审充分运用书状先行、心证公开、释明权行使等庭审优质化技巧,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精准,得到了观摩代表的一致好评。
庭后,鞍山中院与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家协会、全市两级仲裁院、基层法院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就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裁审衔接问题进行了交流,围绕立案问题、劳动报酬、解除合同、工作待遇、事实认定等五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就劳动争议案件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