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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野生鸟类 男子被判刑又赔款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 | 发布时间: 2023-06-29 23:26

  辽宁长安网讯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发布十大环资审判典型案例,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董某某非法捕猎野生鸟类案件上榜。

  本案系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发地所在的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保存最为完好、面积最大的湿地,保存有典型完整的温带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和河口湿地景观,是国际鸟类迁徙路线上的关键区域,被告董某某的非法猎捕行为造成野生鸟类大量死亡,不仅破坏生物多样性,而且打破湿地生态系统的平衡,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董某某已对其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加强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建设。

  据悉,2021年8月,董某某使用粘网和诱鸟器,在盘山县石新镇大金村周屯稻田地处猎捕17种野生鸟类,造成881只野生鸟类死亡,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50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胁绣眼和蓝喉歌鸲各1只,红喉歌鸲3只,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灰头鹀等鸟类829只。董某某已被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盘锦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董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当地生态环境,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5500元,在盘锦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董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已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判决董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5500元,并在盘锦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编辑:于津津

校对:刘清

责编:冯羽竹

审核:杜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