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吴某与高某在某篮球馆一起打篮球,吴某持球进攻,高某防守时手碰到了吴某左眼。吴某到医院就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一万三千多元。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篮球场经营者对其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和高某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对打篮球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具有识别能力。双方自愿参加篮球运动,意味着双方都有接受该危险并自愿承担运动风险的意愿,且高某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吴某,并且吴某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高某对吴某的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吴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篮球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典自甘风险有关规定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监控录像中未显示高某存在严重错误的运动行为,不能认定高某对吴某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吴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篮球馆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红旗营子人民法庭副庭长 江丹
法官释法
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正常辨别能力就可以预见其风险性的足球、篮球、登山、攀岩等体育运动和探险等活动,参与者受到的损伤需要自负其责。
自甘风险并非放弃自身权利,该条款仅仅排除了其他参与者的侵权责任,并不意味着无人承担责任。该条款的适用让文体活动中发生意外赔偿纠纷处理时有法可依,在各方主体责任承担上也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白,告别了过去“受伤即有理”的情况,让法、理、情更加相融相通。
自甘风险能够培养社会公众在从事这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前对后果作出预判的意识,从而自觉地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同时,也能够防止某些受害人因为在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就可以对社会舆论和法官的判断进行情感和道德绑架,迫使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或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