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司法厅就《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该规定,是我省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氛围的重大举措。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6章38条,主要对拥军、优抚、安置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修订草案规定:加强各级政府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双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重大事项,总结双拥工作的经验和成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拥军优属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相关工作。
为做好拥军工作,修订草案规定: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将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为部队执行作战、处置突发事件、战备执勤、训练演习、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任务提供必要保障;做好驻地部队营区、军事设施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保障部队驻地安全;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保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及时打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害军人军属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做好优抚工作,修订草案规定:邀请优秀抚恤优待对象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由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对优抚对象遗属、残疾军人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困难帮扶援助等方面作出优待规定。
为做好安置工作,修订草案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就业工作,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对符合国家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予以妥善安置。负责接收安置的单位不得拒绝安置,不得设置条件变相拒绝安置,不得以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等临时用工代替接收安置。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援助。对退役军人培训、退役军人创业、退役士兵招考录用和随军、随迁家属安置就业等作出规定。
目前,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www.ln.gov.cn)和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ln.gov.cn)全文公布,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