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律师: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铁军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有名合同——合伙合同,无疑对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人物均为化名):
2018年7月21日,晓潘和刘毅双方签订了一份早教中心合伙协议,约定由晓潘进行运营管理,刘毅以10万元货币进行投资,早教中心房屋租赁、装修、设施购置超过10万元的,由晓潘补足。但双方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期限。
双方于2018年9月3日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时光飞逝,早教中心已正式运营了一年时间,2019年10月10日,双方就早教中心的管理观念出现了分歧,加之在运营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矛盾,遂晓潘提出终止合伙合同,并请求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刘毅不同意其终止合伙合同,称现在早教中心处于盈利状态,且处于起步阶段,不能随便终止合同。
【律师解读】
本案中,刘毅和晓潘之间已签订合伙协议并进行了个体户登记,认定双方属于个人合伙关系而非合伙企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但《民法通则》并未对个人合伙期限未约定如何处理及终止合同时财产如何分割进行规定,故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晓潘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故晓潘请求分割财产不能得到支持,而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故晓潘可要求刘毅按照退伙时的早教中心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给您提个醒】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未约定合伙期限如何处理,即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意味着,如果合伙有明确合伙期限,在期限届满前,不能随意退伙,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后,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并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此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与《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一致,个人合伙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财产。也就是说合同终止后,个人合伙可以要求分割合伙财产,而不用等到清算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