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30日,《辽宁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一审。草案共35条,主要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原则、普法主体、普法对象、监督考核、奖惩保障、普法责任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省司法厅厅长林志敏介绍,为形成各级政府和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组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制清单。
林志敏介绍,关于主体责任方面,根据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草案作出了相应规定。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开展经常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并依照规定开展公民旁听案件庭审、观摩行政执法等活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办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有关单位及个人释法析理。草案还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公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为解决普法工作时效性不强、手段方式单一、新媒体方式利用不足等突出问题,草案明确,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承担公益法治宣传责任,开设法治栏目,加强法治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制作、刊播法治宣传教育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