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凌海市人民法院、锦州市滨海新区人民法庭分别公开宣判3起涉恶案件。锦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于浩等12人涉恶二审上诉案,并当庭宣判;凌海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滨海新区人民法庭对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贪污、受贿、行贿、故意伤害涉恶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于浩等12人涉恶犯罪案
被告人于浩、王春雷、赵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凌海市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团伙。该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单独或共同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2起、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3起。
2014年1月13日18时许,在凌海市某洗浴休闲会所内,被告人于浩、王春雷、赵刚因琐事与被告人刘浩、杨柳发生口角,后于浩纠集被告人张凌赫、谷立,王春雷纠集被告人辛民,刘浩纠集被告人刘岩,准备斗殴。当刘浩从洗浴休闲会所出来后,见于浩等人乘车在洗浴休闲会所对面等候,遂冲上前踹于浩等人所乘车门一脚,随后双方发生斗殴。于浩用棒球棒将刘浩打倒,辛民持剑鞘殴打对方并将剑鞘打碎,王春雷、赵刚和谷立、张凌赫用拳脚殴打对方。杨柳斗殴开始前正欲驾车离开,见刘浩等人被打,返回参与斗殴,被于浩持棒球棒打倒。刘岩在斗殴中见对方人多势众,便劝阻对方停止对己方人员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杨柳右枕部头皮挫伤,现遗留陈旧性瘢痕,属于轻微伤。经调解,于浩赔偿杨柳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2015年1月25日上午,时任凌海市某镇党委副书记于永池(另案处理)在接待群众上访期间,与该镇曹家村村民李某密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于浩(于永池之子)得知情况后,欲对李某密实施报复并准备了棒球棒。同日17时许,于浩带领被告人赵刚、王贺亮、谢罡驾车来到曹家村一商店门口,四人持棒球棒误将李某武当成李某密打伤,造成李某武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李某武右颞、枕骨人字缝区前方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凌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浩、赵刚、王春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形成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于浩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的后果;被告人宋洪昌为帮助于浩逃避法律追究,做虚假陈述。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浩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赵刚犯故意伤害罪、犯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春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被告人辛民等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于浩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
锦州中院审理认为,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于浩等5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某某玩忽职守案
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凌海市公安局某镇派出所任所长期间,时任凌海市某镇党委副书记于永池(另案处理)在接待群众上访时,与该镇曹家村村民李某密发生肢体冲突。于永池长子于浩(另案处理)得知上述情况后,于当日17时许,伙同赵刚、王贺亮、谢罡用棒球棒误将李某武当成李某密打伤。李某武被打伤后立即报警,凌海市公安局某镇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出警,以治安案件立案。案发十余天后,时任曹家村代理书记王某某电话告诉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武被打一事已经调解完毕。被告人郭某某指示办案民警孙某、徐某伟暂停办理此案。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于浩、赵刚、谢罡、王贺亮一直未受法律追究,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多次进行实名控告。直到2017年8月份纪检机关介入调查此案后,该镇派出所对此案再次进行调查。
凌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李某武被伤害一案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久拖不查,致使恶势力犯罪团伙于浩等人长时间未受到法律追究,其行为侵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上起到了恶势力“保护伞”的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于永池、张洪伟贪污受贿行贿、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于永池在任凌海市某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张洪伟于2013年至2016年间,擅自将凌海市某镇建筑工程队经营权交给刘某洪承包。四年间,二人共收取刘某洪承包费140万元(每年35万元),收取刘某洪给予的好处费45万元(每年15万元,2016年因故未收取)。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未将上述情况向镇政府相关领导汇报,并将收到的承包费、好处费据为己有。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于永池找到凌海市某镇圈河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达,以镇里需要一些费用为名,让刘某达以某企业占用凌海市某镇圈河村土地修建天然气管道需要支付补偿款为由,向该企业先后争取到补偿款135万元。该笔款项到账后,被告人于永池以美丽乡村工程为由,用假修路票据将该款项全部套出。其中,赞助给某派出所10万元,余款125万元全部被其据为己有。
2014年初,被告人于永池受凌海市某镇政府委托,向某公司争取到550万元工程款(实为水资源补偿费),但其在向镇政府汇报时,谎称只收到490万元水资源补偿费,余款60万元被其截留据为己有。
2014年锦州市纪委对于永池进行组织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洪伟托人找到孙某峰(原锦州市纪委三室主任),请求孙某峰在调查时予以关照,并先后托人给孙某峰送去20万元人民币和一个玉手镯,但均被孙某峰拒绝。2016年3月份,张洪伟受孙某峰委托,为孙某峰以其外甥逄某斌名义在锦州松山新区装修一处私人庭院,张洪伟将工程交给其朋友黄某施工。2016年4月至6月间,黄某组织工程队进行施工。其间,孙某峰让逄某斌交给工程队工程款10万元,但张洪伟得知此事后,以本人与孙某峰结算为由,让工程队将该款全部退回。工程完工后,孙某峰多次打电话给张洪伟要求结算工程款,张洪伟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不予结算。2017年三四月份,孙某峰预感到要被组织审查,为规避风险逃避审查,打电话给张洪伟,表明最近形势挺严,要把工程款结清后给开个收据。张洪伟表示不用给钱,直接给开个收据,就相当于钱已交了。孙某峰表示同意,并问开多少钱收据。张洪伟回答工程款大概20多万,就直接开个20万元收据。之后的一两天,张洪伟将工程款收据托人交给了逄某斌。
2015年1月25日上午,凌海市某镇党委副书记于永池带领部分机关干部在凌海市信访大厅外面维持秩序时,与凌海市某镇曹家村上访村民发生肢体冲突,于永池被村民李某密推搡了几下。被告人张洪伟得到消息后,组织并指使于浩、谢罡、王贺亮、赵刚(均另案处理)密谋报复李某密。之后于浩让他人购买棒球棒放置于自己车内,并带人到曹家村进行踩点。当日17时许,于浩、谢罡、王贺亮、赵刚驾驶于浩的轿车来到曹家村一商店门口。当于浩看到村民李某武从商店出来,误以为他就是李某密,便和其他三人持棒球棒下车,用棒球棒殴打李某武。李某武被打倒地后,于浩发现被打的不是李某密,四人遂驾车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武右颞、枕骨人字缝区前方骨折属于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于永池找相关人员,让其关照于浩,同时,2014年1月至2016年间,被告人于永池身为凌海市某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多次过问于浩等人伤害他人案件,致使案件均未得到及时处理,处于搁置状态。
滨海新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永池利用其担任某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张洪伟,采取窃取、骗取、截留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洪伟伙同被告人于永池贪污人民币1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洪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洪伟参与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永池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犯有数罪,依法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在贪污人民币140万元、受贿人民币45万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永池系主犯,被告人张洪伟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于永池主动上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洪伟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武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于永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张洪伟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不同罪名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滨海新区人民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永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张洪伟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永池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张洪伟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依法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40万元,返还凌海市某镇政府,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于永池依法单独退赔人民币185万元,返还凌海市某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