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辽宁自贸区条例)和《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戈平介绍,辽宁自贸区条例共九章六十三条,明晰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原则和任务,紧扣辽宁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充分体现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涉及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突出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立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省政府、片区所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片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创新创业,为促进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的持续创新预留了空间;建立了完善改革创新保障机制,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投资主体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开展各种投资活动,规定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规范容错实施程序;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强调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对接,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另一部获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则是将气象灾害防御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提高辽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水平。该条例规定,“暴雨、暴雪、霾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采取停课等措施”。
省气象局副局长刘勇表示,我省将建立快速发布预警信息的“绿色通道”,确保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能够快速插播和屏幕滚动播出,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等多渠道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