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鲜期越来越短 分居成离婚主因
“80后”成为起诉离婚的主力军,因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成为起诉离婚的第一大理由,“七年之痒”变为“三年之痛”,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偏低……
近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律师李雪、关婷带领团队成员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度我省各法院公布的2085份离婚判决文书进行大数据归纳总结,得出相关结论。
■性别
女性主动提离婚的更多 愿意抚养孩子的也更多
从统计结果看,在2017年度,男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有530件,占比26%;女方作为原告的案件有1390件,占比67%,男女起诉比达1:2.6。
在这些起诉离婚的案件中,男女双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的有70件,占比15%;女性要求抚养权的有253件,男性有102件,女性是男性的2.5倍左右;除此,还有7%为无人愿意抚养子女。
由此可见,面对不和谐的婚姻,由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占比居高。这也表明目前中国女性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经济越来越独立,在家庭生活中并不一定需要依附于男方。而且,随着女性的地位与经济实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女性有实力有能力,更愿意选择抚养孩子。
在70件男女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中,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法官都会将子女的一贯生活环境作为较大的考量,除此还有双方收入水平、工作性质、是否有不良嗜好等因素作为其判令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年龄
“80后”是起诉离婚主力军 夫妻缺少充分沟通交流
从统计结果看,在2017年度中,“80后”起诉离婚的案件有310件,成为起诉离婚的主力军,紧随其后的是“70后”,起诉离婚的有237件。
律师分析,“80后”作为独生子女,个性较强,对婚姻决策草率,在婚姻生活中不愿意妥协,他们不仅要面临强大的工作压力,还面临着婚姻的初始磨合期及家庭生活的压力,在多种压力和挑战下,婚姻出现危机和裂痕。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在2017年度,自结婚起4年内的起诉离婚率都很高,尤其是在第四年时出现峰值,之后整体呈逐渐降低趋势,仅在第8、10和14年时略微增加。
由此可以看出,当婚姻走到第三个年头,往往激情渐退,再加上孕育子女,在很多家庭中亲子关系占据首要地位,而忽略了两性关系。很多人又都是第一次走进婚姻,经营婚姻的经验不足,相互之间缺少充分的沟通交流。
■原因
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最多 大多数没请律师
统计数据显示,在2017年度,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理由中,主张因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最多,占比47%;其次是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占比21%。因为思想观念的改变、通讯工具的发展、社交场所的完善以及交通工具的发展,婚外同居导致感情破裂紧随分居、感情基础薄弱之后成为导致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第三大理由。
在公布的起诉离婚案件中,聘请律师与未聘请律师比例是1:2.3。
从数据上可见,2017年度第一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及第三次起诉离婚数量比例约为16:8:1。为了统计更加精确,在这部分采用的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的数据,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初次起诉离婚被判驳回的占比75%,判决离婚的占比25%。
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就判决驳回诉求。实践中,虽然对感情破裂与否难以界定,但如果一方的诉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也一定会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财产
离婚利益纠纷 分割股权、基金、保单呈趋势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产生分歧的,无外乎孩子的归属和财产的分割。通过数据可以看出,2017年度,我省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的前三名分别为房子、存款、车,除此还有要求对股权、基金、保单进行分割的。
此前,房子、车子、票子(存款)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多,财富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虽然目前如股权、基金、保单要求分割的情况较少,但这将是一种趋势,离婚双方应重视自身财产,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而对于债务,通过数据可看出,法院判决结果主要认定为共同债务,其次未进行处理,小部分另案处理。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专访
3月26日,记者就抚养费、财产分割等离婚案件中常见的焦点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的李雪律师和关婷律师。
《辽宁法制报》:数据分析显示,我省离婚案件中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偏低,那么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李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标准如下:1.支付抚养费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3.支付抚养费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但是抚养费金额并非是一经确定就固定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子女可以直接向父母一方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辽宁法制报》:婚姻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李雪: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开始前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协商签订的,以各方对配偶恪守忠实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财产或人身后果的协议。实践中常见的忠诚协议的内容为一方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如不得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发生不当关系、牵手等,如果违反约定的内容将导致离婚、赔偿、放弃共同财产相应份额(俗称“净身出户”)等。由于在实践中忠诚协议的内容极其丰富多样,故对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而定。如:夫妻约定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双方必须离婚。该类协议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一方违反相关义务时,该协议内容并不能使双方的婚姻关系直接、自动地解除。且根据《婚姻法》规定,法院判断双方是否应当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再如:夫妻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在离婚时应当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该类协议系对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一方反悔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的情况。但是并非所有的忠诚协议均无效,因此想提醒大家,由于很多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理解上存在误区,在签署忠诚协议前最好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辽宁法制报》: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什么情况下离婚一方能够多分财产?
关婷: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财产获得的时间上,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一般分割原则为归各自所有,但实践中也存在婚前财产转化为婚后财产,导致分割时发生变化。婚内财产一般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由于财产取得的方式逐渐复杂多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婚内财产分割已经不能单纯直接以总价值一分为二,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计算分割。
离婚时一方多分财产的情形如下:
1.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辽宁法制报》:离婚时,夫妻如有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关婷: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只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出轨”不在上述四种情形的范围之中,且“出轨”并不等同于“同居”,因此“出轨”并不是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但如果达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是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